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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球隊 第4條 球隊   4.1.3 比賽時間內,球隊成員包括:       當他已犯規五次,且不再賦有比賽的權利的球隊成員, 則為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4.2.2 比賽時間內,每隊有五位球員在比賽球場上,並得以替補。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或結束 9.3 一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第18條 暫停 18.2.3 當下列情況時,暫停時機開始: -> 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 -> 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隊投籃得分 18.3.1 僅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取得視覺連繫, 或親自到記錄台,以專用的手號,明確的請求暫停。 第19條 球員替補 19.2.2 當下列情況開始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球成死球且記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 ->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次延長賽的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19.3 程序 19.3.1 僅替補球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 以專用的手號或坐在替補球員座椅,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第20條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20.1 若發生下列情況,則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 第21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21.1 若在比賽期間,球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少於兩人時, 必須以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D 球隊排名之判定 D.1程序 球隊在每組比賽之名次,依其勝負場數,以所得之積分計算,即勝一場得二分, 敗一場得一分(包括人數不足判定失敗者),棄權得零分。 D.1.1 若兩隊積分相等,則以該兩隊之比賽勝負,判定名次。 D.1.2 兩隊的積分與兩隊間比賽勝負仍相等,則以兩隊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失分商率, 判定名次。 D.1.3 若此時仍有兩隊以上相等,則應採用第二個判定標準,即依據這些球隊之間的 比賽勝負結果,判定名次。 D.1.4 若依據第二個判定標準仍相等時,再依據這些球隊間比賽結果的得失分商率, 判定名次。 D.1.5 若仍相等,即再依據這些球隊在該組所有比賽的得失分商率,判定名次。 D.1.6 若依據上述之判定標準,僅餘兩隊以上相等時,則再回復適用D.1.1和D.1.2條之程序。 D.1.7 若依據上述之判定標準,仍有兩隊以上相等時,則再回復適用D.1.3條之程序。 D.1.8 得失分之商率係以除法計算。(得分/失分) D.2 例外 如果只有三隊參加比賽,而勝負無法依照上述步驟判定(得失分商率完全相同), 則將以得分總和判定名次。 若經由以上程序,仍無法分出名次,最後的判定方法即為抽籤。抽簽方法由臨場委員 或主辦當局制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225.107 ※ 編輯: vmdodoro 來自: 140.120.225.107 (05/19 11:47) ※ 編輯: vmdodoro 來自: 140.120.225.107 (05/19 11:48) ※ 編輯: vmdodoro 來自: 140.120.225.107 (05/19 11:48) ※ 編輯: vmdodoro 來自: 140.120.225.107 (05/19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