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HU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在下以為學代會依學生會組織規程第13條之規定訂定「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 選任第15屆學生會長之臨時應急辦法」,舉辦第三次補選依法有據,然對於將三 權分立之原則<註一>凌駕於學校主體(學生)之上,持有不同的看法。 學生自治之三權分立原則,源自於學生盼自身之平等權、自由權和受益權等 基本權利受到承認與重視,遂自發性地成立自治團體保障自身權利,並採用三權 分立的民主制度,以德國為例,即是(1)學生總會(Allgemeine Studentenversammlung)、(2)學生議會(StudentenParlament)、(3)全校學生委 員會(Allgemeiner Studentenausschuss,ASTA)<註二>。由此來看,若無學生 集體意志之覺醒,則無以建立需學生自治團體,更遑論三權分立之原則,故應考 慮學生之主體意願優先於學生自治團體之三權分立原則。 不論是學代會或是學生會中的任職者都僅是受全校學生委託(授權)代為執行 之,全校學生擁有所有政治權力之最後同意權或控制權,既然第15屆學生會會長 補選投票反對多於贊成,再於第3次補選票選先前經相對多數否決之第1次補選候 選人,是否公然漠視全校學生之意見,且倒果為因地將三權分立之原則凌駕餘於 學生之上? (此文僅討論處理事情之優先順序與重要程度,不討論設立學生自治團體所造成 的利弊) -- 註一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選任第15屆學生會長之臨時應急辦法 第二條:「基於 三權分立原則,由第15屆(以下簡稱本屆)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舉辦第三次補選 ,於本辦法施行日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資格依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會長、副會 長暨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於本法公告後三日為登記截止日。」 註二 大學學生自治網。如何瞭解台灣學生運動的歷史。民98年6月10日,取自: http://www.taconet.com.tw/autonomy/ -- 或許世上有多少種幸福,取決於人類心靈的數目 可是這樣確實太多太多,所以 總是錯過 -- ※ 編輯: S70C 來自: 114.46.158.161 (06/11 00:35)
barbarian003:學代會是自治團體嗎? 06/12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