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規定:
(1) 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均判棄權。
(2) 各隊請於8:00-8:50至檢錄台檢錄,逾時視同棄權。逾出賽時間五分鐘未到場
判定棄權。惟各賽程之確切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必要時大會得宣布提前
或延後比賽,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3) 比賽球員需著統一的運動服裝(運動服裝盡可能同色),上衣需有號碼以供辨識,
不符規定則吹判技術犯規,由對隊罰球兩球。
(4) 參賽球員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供大會於必要時進行身份查核。
有效證明文件:a)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
b)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其中之ㄧ加上學雜費繳費收據或選課清單。
(5) 本活動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參賽者如有需要,請自行加保。
(本校學生均已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6) 若因天氣因素而不適宜大會比賽,大會保留以下變更權利 a)縮短比賽日期及時間
b)延期
申訴:
對隊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開始前提出,被抗議球員須於
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前階段已賽成績保留,自該階段起
所有比賽皆判定失格,由對隊以12:0獲勝,並不受理其抗辯。
比賽規則:
(1)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球員可於暫停時間進行替補,若有球員無法
出賽,致場上不足兩人時宣判沒收比賽,由對隊獲勝。(若對隊原領先,則依照原
比數獲勝;若對隊原落後,則以2:0獲勝)
(2) 每場比賽時間為10分鐘;得分先達到12分者為勝隊。
(3) 比賽開始之球權以猜拳決定;而後若遇跳球狀況,採球權輪替。
(4)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罰球中籃算一分。
投球中籃算二分。
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
(進球後交換球權,由另一方進攻。)
(5) 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於球成死球時請求暫停一次(停錶),暫停需由隊長向裁判或紀
錄員提出,暫停時間時可以交換球員。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可經由裁判認定後提
出暫停處理。暫停時間均為一分鐘。
(6) 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比賽時間五分鐘未到場或上場比賽球員不足三人時,由裁判判棄權
,對隊以12:0獲勝。
(7)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六次時開始加罰,由對隊罰球兩次(三分投籃區
域投籃犯規罰三球)。非投籃犯規或違例,由對隊獲得球權。個人犯規達4次,則必須
離場且不得換人。若團隊達兩次技術犯規、奪權犯規,則此隊取消比賽資格。
(若對隊原領先,則依照原比數獲勝;若對隊原落後,則以2:0獲勝)
(8) 發球時需經對方觸(摸)球,但觸(摸)時間不得超過2秒(若違反先前警告,再犯者則判
定罰一次球繼續比賽)。進球之後發球權交與對方,所有發球不得超過5秒。球權方的
發球者位於三分線外發球(兩腳在三分線外)。發球時需傳球,不得直接投籃,否則喪
失控球權。
(9) 球權交換(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方獲得籃板球時),均須兩腳皆重回三分線
外才可進攻;未回三分線外而裁判判定有攻籃意圖者,喪失球權,若得分則得分不算
,罰球時最後一球不進,不論何方獲得球,均須兩腳回到三分線外,方可重新進攻。
(10) 比賽時間由紀錄員計時,除暫停時間、比賽時間最後一分鐘、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
等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停錶。
(11) 比賽時間結束時,若兩隊得分相同,則兩隊場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若場上為三打
二情況,三人的隊伍可任派兩人進行罰球。),以定勝負(由兩隊隊長猜拳決定先
後);若仍同分,則兩隊各由場上球員派一名代表交互罰球,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12) 所有規則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不合運動精神之行為,皆可被判定
為技術犯規(由對隊罰兩球,且獲得球權)。
(13) 每場比賽成績均由勝隊隊長交由大會公布。
(14) 以上規定未盡詳實者,皆參照FIBA籃球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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