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rol ( 好奇的年輕人)
看板NCHU_ILST
標題Re: [問題] 今年的考生,民法的問題請教各位前輩
時間Sat Feb 28 23:48:36 2009
246 vs. 350
早期見解:
買賣契約中的350權利瑕疵擔保是特別規定,應該優先於債篇總論中246契約無效的規定
是的,就直接用350就好了,不要去想適用的前提,也就是成立或者不成立
近期見解(Prof. 茂榮黃):
1. 246是用在「物」上,像是一棟房子,你賣一棟不存在的房子,契約無效;
2. 至於350,你看他的前幾個字,寫說「債權或其他權利」,所以要賣的是權利
Prof.黃說到「債權」不會有自始客觀不能的問題,因為只要在期限前履行就ok了
那其他權利呢?像是我賣「物的所有權」(物),不就有246的問題了嗎?
Prof.黃說「其他權利」要跟債權差不多的性質,要能在期限前生出來
所有權生不出來,所以不在本條適用的範圍,請回歸246
(不過這點我有點想問,那在交屋前生一棟出來不就結了 = =)
因此,你買賣標的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條文,246 vs. 350
你的問題是買賣不存在的債權,依上述的舊見解,因為是買賣所以直接用350;
如果是新近見解,那麼因為你買賣的是債權,應該適用350
(也就是生錢給買債權的人、或是你跟原債務人橋好,不管怎樣都要你負責)
以上,書上寫的
有錯怪書不要怪我,下台下台
※ 引述《jody893011 (天意難違)》之銘言:
: 各位科法所的前輩大家好~~
: 準備今年民法的題目有些問題想要請教~~
: 因為我是自己買書來自修的 所以有問題沒有辦法解釋時就不知如何是好
: 想請板上前被解疑止惑~~小弟是科技組的~最近兩三個月才開始念民法 有些問題實在找不到人問 只好來版上請教各位前輩
: 民法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我的問題是,假設有一個債權,已經清償完畢之後,但是債權人並未把債權憑證還與債務人,反而把債權透過準物權行為,賣與第三人。
: 那這種情況底下,是不是『自始客觀給付不能』?那麼,以不存在物為交易客體的契約應該是自始的無效才對,為什麼有書上會認為這應是以民法第350條債權瑕疵噢A用呢
: 我本來是想,是不是這樣的準物權行為是可以修正的,但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債務關係已經確定消滅,這已經不是瑕疵的問題了,應該無可修正錯誤才是,因為已經沒有任何人能實現這個債權行為。
: 為什麼民法還要讓他成立,然後類推民法一一八條無權處分與民法350條債權瑕疵擔保呢?這樣有讓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更明確嗎?
: 類推一一八之後的法律狀態是『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如果債務人否讓這樣處分行為的有效性,那麼『第三人可以根據與無權處分人(原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契約求償』依據民法216條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但如此意義在哪裡呢?如果以不存在物為契約標地進行法律行為是可以先有效,然後再依照瑕疵擔保請求救濟
: 那為什麼要有民法246條的定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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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02.229
推 jody893011:thankyou~這答案跟我預想的差不多~其他契約也是同理嗎? 03/01 08:46
→ armrol:我不能確定,沒有看過相關的資料 03/01 10:22
推 eslite:啪啪啪啪~不推不行 03/01 10:55
→ pipichristy:好奇的年輕人簡稱為好人?![笑] 03/01 11:52
推 eslite:發好人卡一張 03/01 20:43
噓 jody893011:收到了,轉發給好心的善意第三人。就是7樓那位。 03/02 00:35
→ jody893011:忽然想到,這會不會跟特定物之債與非特定物之債有關呢? 03/02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