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7897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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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大環盃壘球賽制
時間Mon Dec 13 20:29:35 2010
壘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5月1日
比賽地點:新莊瓊林壘球場
報名人數: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三十人 賽前檢錄十五人為限
比賽用球:華櫻SB700
比賽規則: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慢壘球規則
若有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以國際慢壘球規則為準
獎勵:20隊以內前三名頒發獎盃
20隊以上前四名頒發獎盃
一、 比賽制度:
1. 報名四隊以下不開賽
2. 報名六隊以下採用單循環制
3. 報名七隊以上預賽採分組循環,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
4. 循環賽計分方法
甲.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以零分計算
每組取前兩名或第一名進複賽
乙. 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A. 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隊獲勝
B.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球隊之相關球賽商率大著為勝,
依以下順序,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i. (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ii. (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為勝
5. 沒有雨備,如天氣惡劣無法進行比賽,則除去必要費用,退還剩餘報名費
二、 比賽辦法:
1. 球隊雙方隊長須在比賽第一天的賽前60分鐘,至賽場場中央之總檢錄處完成領證
手續。
2. 領證辦法,各球隊隊長須備妥各隊員之學生證及身分證(正本),至檢錄處換取隊
員選手證,學生證及身分證(正本)則發還給各隊上(此時每隊隊員各有三證)。
3. 第一次檢錄完成後,球隊隊長將選手證分發給隊員備用,並在開賽前30分鐘進行
第一次檢錄。
4. 球隊雙方登入名單之成員須在開賽前20分鐘,持各自證件(身分證、學生證及選
手證)及使用球具全數進場。
5. 進場後兩隊各呈一字隊伍排開,並將球棒置於排頭,進行檢錄。
6. 檢錄期間,由場內檢錄人員進行最後檢錄之動作。各隊使用之球棒須置於排頭,
由總裁判長及工作人員進行驗棒之動作。
7. 雙方隊員須將三證(身分證、學生證及選手證)置於胸前,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
,與互相面對之球員進行身分確認、握手致意及選手身分之互相確認,期間如有
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申訴。
8. 檢錄完畢後,工作人員會將兩隊選手證收齊(此時每隊隊員各有兩證)
9. 比賽結束後選手證再發還給各隊(此時每隊隊員各有三證) 。
10. 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十分鐘內到則算遲到,若超過十分鐘未到則以棄賽論,
逾時不候。
11. 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正本(需蓋教務章)以利查
查驗,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教職員證)者,立即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若
有代打則以棄權論。
12. 體資體保等同義體育資優生,檢錄名單中只能為一人(代表場上只能同時有一人)
13. 球衣各隊自備,需全隊同色,附清楚背號,若無相同球衣,需在背後貼明顯的號
碼,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14.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15.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
逐出場。
16. 下雨是否比賽或啟動雨備,以當日主辦單位宣佈為準。
17.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若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三、 比賽規則:
1. 比賽時間
甲. 預賽賽程採七局、50分鐘制,若比賽至第四局兩隊差距十分或第五局兩隊差距七
分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乙. 複賽以後則是七局、55分鐘制,若比賽至第四局兩隊差距十分或第五局兩隊差距
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丙. 時間到若未滿七局,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
通告之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
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2. 計分方式:
甲. 所有比賽球數皆從一好一壞開始。三好四壞結束。
2好球後打者擊出界外算3振。
乙. 正規賽時若規定局數打完或比賽時間已超過而尚未分出勝負,則在下一局開始時
,採用突破僵局制,即由一人出局開始,前一局最後出局者站在2壘,攻方開始進
行打擊。
丙. 遲到超過十分鐘以棄權論。(該場比賽以0:8計)
丁. 本屆比賽若使用禁棒,裁定以0:10輸球。
(以ASA公佈之最新版本為準)
戊. 若該場比賽因雨勢過大或其他不可測因素停賽若在二局內或30分鐘內,不保留局
數與分數(該場比賽以8:8計);若在二局後或超過30分鐘,由裁判決定勝負(保
留局數與分數)
3. 不得觸擊或甩棒,否則直接出局。
4. 投手球必須投高於打者頭部以上但不超過3.5公尺。
5.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情況下,當一、二壘有跑者或滿壘時,打者擊出內
野高飛球由裁判裁定為內野高飛必死球則判定打者出局。
6. 好球帶包括本壘板跟墊子。
7. 場上打者即跑者要戴頭盔。
(以安全為考量,並且在場上不可擅自拿下,否則判該球員出局)
8. 採4.5米線(3呎線)規則,避免跑者與捕手衝撞。距離本壘板15英呎或4.5公尺,
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
佔時,若以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
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
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
9. 本壘攻防時,守備方防守時只可使用本壘白色五角板,則攻擊方本壘板與好球板
皆可使用。
10. 若當壘包因滑壘或其他因素造成壘包離開原本之位置,若跑壘員無意圖負險進壘
原點與移位後壘包皆可適用,若跑壘員意圖負險進壘則以原點為基準,一切皆由
裁判員認定。
11. 選手只可穿膠釘鞋,若比賽中有任何一方(裁判、大會、對方球隊)發現球員穿鋼
釘鞋,判該球員勒令退場。
12. 比賽可使用增額球員(EP)打擊,一旦使用EP,則必須整場使用。
13. 比賽時球落在有效區域內皆為Free-base。
若球落點在場內,但滾出場外或使守備員無防守機會則由裁判判定。
14. 好、壞球、SAFE、OUT不得抗議。若有問題,應由該隊隊長提出,其他反應則不
受理。
15. 如遇任何爭議以裁判長為最高判決,裁判長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16. 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壘球規則。
17. 若對比賽賽程有異議,請各隊伍於二領當場或3/10前,填寫調賽申請單(需下載)
,寄至E-mail信箱tyy1205@hotmail.com,主旨和附加檔名請註明為
『 校系調賽申請單』(本會收到後將會回信),以便大會對其他隊伍公佈,
逾期將不受理,請自行負責。
四、 申訴:
1.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不
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2. 申訴單將附於秩序冊內。
3.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4.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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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10.45.7
→ frank7897:華櫻SB700?? 有打過嗎? 12/13 20:35
推 macacas:有~~比YS重一點~~彈性正常~~重點又是登錄15人的鳥規則~~系 12/13 21:47
→ macacas:學會去開會的要上訴一下啦~~~哪有比賽只能登錄15人的 12/13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