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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8年10月25日止。 3.申請文件: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須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列其配偶。)並於戶籍謄本上之學生姓名旁空白處加註系級、學號、聯絡電話。 -- ● ● ● ● ● ● ● 偶棉素 -● - ● ● ● ● SUPER / /●\ \ <╰ ╯ ● ╰ ╯\ => /╰ ╯ ● ╰ ╯> JUNI 兒 / \ / \ < \╰ ╯< \ / >╰ ╯/ > / \ < \ / > 手裡 手裡 手裡 手裡 那根 那根 那根 芭蕉http://0rz.tw/wHCTvψa290632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