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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0日電】 2009.08.20 考試院今天表示,為落實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考試院會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規則修 正案,新制將從民國100年實施。 考試院會上午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訂定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案。 考試院秘書長林水吉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考試院結合 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革研究,於今年5月14日考試院會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 度改進方案。 他表示,為進一步落實改進方案的內容,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並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新制將自民國100年起實施。 考試院表示,司法官考試將分3試,第一、二試採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成績不列 入考試總成績計算,但第一試錄取標準是以全程到考人數33%計算。 官員舉例,若6000人報考,全程到考人數5000人,乘以33%等於1650人,依照成績順序排 列,成績排名前1650名者就可進入第二階段筆試。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 為考試總成績。 官員表示,第二試錄取標準是依需用名額加成10%,也就是需用名額若為100名加成10%計 算為110名,依據成績擇優錄取前110名進入第三階段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 名額擇優錄取。 考試院表示,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 予錄取。 考試院官員表示,律師考試新制將分二試皆為口試 (以常理與後面敘述推論,應該是二試 皆為筆試...),兩階段錄取標準均比照司法官第一試錄取標準計算,皆以全程到考人數的 33%計算,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2009/08/20 中央社】@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