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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鸚鵡 製造憲政災難 【聯合報╱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10.11.06 02:19 am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的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金控合 併並非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檢方無法證明金控業者給付扁家的鉅額資金,與總統 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判決所有被告,全部無罪。此一判決宣示後,引起社會譁然, 認為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與一般民眾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合議庭指出,總統的「職務上行為」,不僅是刑事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的 規定,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認定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 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是採概括規定,而金控合併事項,並不是憲法所列舉的總 統職權。 此一見解,完全忽略民國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時,停止適用憲法第五十五 條規定,所導致總統職權之擴大與實質變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 長由總統任命之,而不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要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規定。這也就 是學界與社會所公認的,我國憲政已變為偏向於總統的雙重首長制,而總統藉由行政 院院長之任命,實質行使了憲法上所規定之行政職權 又一般社會大眾也都知道,只要有實質上之人事操控,就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一,之二所規定關係企業之定義,就必須遵守公司法與其他法律之種種義務與 責任。是以,總統可直接操控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眾多首長之任命,難道不應課 賦其更高的憲政與刑事責任嗎? 又就事實層面來看,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約見、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 ,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認為 這只是陳水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行止。合議庭更認為,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對 事務處理及結論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不見得總統每次干預都能遂其所願,但實質影 響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合議庭既認為總統有實質逾越行為,且有實質影響效果,則這些行為難道也不符 合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勒索……財物」之規定嗎? 綜上所述,可知合議庭之判決,是拘泥於法條形式文義所為之判決,而未就憲法 增修條文修正後,總統職權之實質變動,所為合乎法律義理之判決。此一法條鸚鵡所 為的判決如果確立,則將來之總統均可如法泡製,大量收取財物,而無任何刑事責任 ,那將會發生社會所不能承受,難以估算的憲政災難。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957192.shtml -- 強力推薦*美少女*偶像/實力派歌手 ,:*:寺門通°,暢銷單曲<你的老媽到底有幾個>     <你阿嬤穿著你的球鞋>     <你的老哥是個家裡蹲> 特別推薦<你阿公站著騎腳踏車>(不插電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4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