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24 【中央社】 】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在研究類型管理部分,劃
分為嚴格禁止與有效管理;有效管理採分級管理制度。若研究人員「將使用體細胞核轉植
技術製造之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將遭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劉兆
玄在院會指出,這項條例草案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管理,採「合理禁止」與「有效管理」策
略並行,對台灣生物醫藥科技發展、疾病治療技術創新與國民健康福祉提升,將有積極正
面助益。
草案參考中國大陸、南韓、瑞典、印度等國管理規範,「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
及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研究用胚胎進行研究」。為免危害道德倫理及社會善良風俗,嚴禁
對提供者誘以金錢或個人利益作為報酬,但得酌給必要費用。
在合理禁止方面,草案第五條規定,研究用胚胎來源為「自然流產」、「依法施行之人
工流產」、「依人工生殖法規定得提供研究使用之胚胎」、「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自然流產」、「依法施行之人工流產」的研究用胚胎,以取
得生殖細胞或幹細胞為限。違反規定,處研究人員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條規範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不得使用的材料或研究方式,包括不得「將使
用體細胞核轉植技術製造之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
胚胎,供作研究」、「製造雜交體」、「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
同條還限制不得「使用第二款以外之非研究用胚胎」、「將第一款以外之研究用胚胎,
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材料或研究方式」。
若違反規定,「將使用體細胞核轉植技術製造之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
處研究人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研究機構也將遭併處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在有效管理方面,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訂定分級審查標準;研究機構應設審查會審查相
關研究計畫。需複審的研究計畫經研究機構審查會審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主管
機關也應依法設置複審會。
第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查核研究計畫進行、調閱相關資料或要求提出說明,研
究機構及研究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規定,研究用組織的提供者若撤回同意,該組織應立即銷毀;若研
究用組織要轉讓,應經提供者同意。但上述若經提供者同意去連結者,因已無法辨視個人
資料,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規定,若研究用組織卻輸出入,也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上述有效管理
部分,也訂有相關罰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6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