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9年6月15日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89年10月3日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17974號核准備查
92年4月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4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1月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法辦理。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學士班及碩士班轉系(所)生。
二、學士班轉學生。
三、學士及碩、博士班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
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新生。
五、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
班新生。
六、在本大學就讀期間,參加報部有案之短期研習班,持有學分證明者。
七、大學院校教育學程及教育相關系所及師範學校(含舊制師範專科學
校四年級以上)所修習教育學程科目,持有學分證明者。
八、本大學碩、博士班新生於學、碩士班時修畢該碩、博士班之科目且
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此科目之學分數如未列入其學、碩士班畢業學
分數者,經系所主管同意後,可申請抵免;惟抵免學分總數以就讀
系所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然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則
從其規定;若修畢之科目已列入學、碩士班畢業學分數,且該科目
為碩、博士班必修科目者,得申請免修,惟仍需修滿部定碩、博士
班畢業總學分數。
九、本校另有規定者。
第三條 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提高編級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轉入該系一
年級應修學分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
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在原校已修習及格之科
目學分,經轉入後非該科所修之科目,可列為選修學分計算。
二、學士班轉學生除大學畢(肄)業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及提高編級外,
適用前款規定。 ̄ ̄ ̄ ̄ ̄ ̄ ̄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或碩、博士班新生,依法取得學籍時,
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予辦理抵免。博、碩士班研究生抵免
學分總數以就讀研究所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但依本
校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辦法取得碩士班預研生資格,並依規定入
學之研究生,其抵免學分以應修學分數四分之三為限);學士班學
生並得提高編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
始可畢業。
四、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
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新生,其已選讀及格之有關科目
與學分,得酌予辦理抵免,學士班學生並得提高編級,但至少須修
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五、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
班新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六、學生申請提高編入年級,限入學當學期辦理,編入年級由各學系裁
定,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
編入三年級,抵免一一○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及五專
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學士班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
級,不含延長之修業年限。研究生抵免十二學分(含)以上者,得
申請編入二年級肄業。
七、計算提高編級之抵免學分係指抵免該學系畢業所需之學分,其它用途
抵免學分(例如輔系)均不併計。提高編級學生,畢業應修科目與學
分,依提高編級後之班級學生入學年度之必選修科目表為準。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分。
五、教育學程學分。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必要時得酌予抵免。
第六條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而學分不同者,規定如下:
一、以較多抵免較少學分者,抵免後登記較少學分。
二、以較少抵免較多學分後,仍缺之學分以選修學分補足,如無法補修
足數,則該科不得抵免,應行重修。
三、以較少抵免較多學分後,仍缺之學分如可補修足數,則可抵免該科
上學期學分,補修下學期學分。
第七條 學士班轉學生抵免學分之科目以在大學或專科學校已修且成績及格者
為限,但五專畢業生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原則。
第八條 學士班轉學生轉學前軍訓已修習成績及格者,得予抵免。
第九條 體育課程抵免學分之原則:
一、學士班轉學生轉學前體育已修習一學年以上成績及格者,轉入二(三)
年級限抵免第一(二)學年;轉入年級起之體育,不得抵免。
二、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新生已修習及格之體育不得抵免
三、經核准提高編級者,其編入年級前已修習及格之體育得予以抵免。
四、本校降級轉系生,其重覆學期之必修體育成績及格者,得准予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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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校訂科目表所列必修科目,因科目表修訂而停開或改為選修或更改名稱
及學分時,需補修或重修者,可免補修或重修,得以性質相近之科目或
新訂名稱之科目代替,但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十一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年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前一次辦理完
成,教育學程學分應於獲甄選或核定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年度次學期加
退選截止前一次辦理完成,如有科目於抵免時尚未開設,致未能於期
限內一次辦妥抵免,得准予補申請,以一次為限。學生申請學分抵免
應繳交原系(校)修讀之成績,必要時各該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
可採取甄試方式認定其程度及決定是否可以抵免。
第十二條 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後,每學期所選學分數,仍應達該學期修習學分
下限之規定。
第十三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各該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及通識中心審查後,
送交教務處註冊組複核。
第十四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系(所)學生在原系(所)修科目學分獲准抵免者,應於歷年
成績表上註明「抵免」字樣。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
成績欄,成績可免於登記(二年級轉學生登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
學生登記於第一、第二學年)。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
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
四、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
學修讀學位之新生,應將准予抵免之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
表內各學年成績欄。
五、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新生,其抵免學
分之登記,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
規定酌予抵免。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http://www.ncyu.edu.tw/files/law/academic/r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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