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聯絡人:郭明勳
聯絡電話:271-17151
一、本校99學年度汽、機車通行證除個別申請者外,其餘皆發放完畢,機車通行證請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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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車頭前明顯處、汽車通行證請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進出校門警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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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檢查識別。
二、通行證使用宣導日期自99年11月1日(星期一)起至99年11月14日(星期日)止,本隊
將於11月15日(星期一)起分別於蘭潭校區、民雄校區、林森校區及新民校區四校區
,同步針對未按規定申請通行證及違規停放車輛開單告發,告發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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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車
1.汽車未放置通行證(99學年度)。
2.汽車違規停放及影響車輛或行人進出路口。
(二)機車
1.機車未張貼通行證(99學年度)。
2.行駛間未戴安全帽。
3.機車停放於機車場通道(包括迴轉道)或行駛於禁行區。
(三)腳踏車
1.未按規定停放腳踏車區。
2.違規停放各院、系、館前影響行人進出之通道上。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駐警隊查詢2717151;校內分機7151。
四、本通知已公告於本校及總務處首頁,並傳送至各單位電子信箱,請轉知所屬查照。
此致
各單位/各系(院)、所
駐衛警察隊 敬啟
http://ppt.cc/pI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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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0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