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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6月9.10.11 星期4.5.6 地點 鯉魚潭 人數..小型龍舟至少要16人 我至少還缺6個 有沒有人要報名 附註..要女孩兒 ========================活動辦法如下========================== 柒、龍舟競渡錦標賽實施要點 一、主旨:為提倡民俗體育活動,宏揚中華文化,發揮團體愛國精神,特舉辦龍舟競渡錦 標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委會。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教育局、花蓮縣商業會 伍、競賽日期: 1.排名賽:94年6月9日(星期四)至94年6月10日(星期五) 2.總決賽:94年6月11日(星期六) 六、競賽地點:花蓮縣壽豐鄉池南鯉魚潭。 七、報名地點:花蓮縣商業會。  電話:8322085  傳真:8362228 地址:花蓮市國民九街四十三號。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5月16日(星期一)止(逾期不予受理)。 九、報名費用:大型龍舟組3000元、小型龍舟組2000元(含比賽期間選手水上保險費)。 十、參加資格:凡花蓮縣境內各機關、全國原住民團、社團、工(公)會、軍警部隊,公司 行號、學校,均可報名。 十一、參賽組別及資格: 1.全國原住民組:凡縣內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均可組隊參加。 2.社會公開組:凡縣內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各公(工)會組織等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報名註冊時須繳交選手身分證正反影本) 3.軍警部隊組:凡縣內警政、各軍種部隊單位均可組隊或聯合組隊參加。 (報名註冊時須繳交選手服務證明書) 4.國際社團組:凡縣內國際社團組織如獅子會、同濟會、青商會、扶輪社等會(社)員均 可以所屬會(社)為單位組隊參加。(報名註冊時須繳交選手會(社) 員名冊) 5.行政機關組:凡縣內鄉、鎮、市公所、縣政府所屬暨附屬機關(警察局不含在內)及中 央政府駐花所屬行政機構、均可以編制內之職工及一年期以上聘(約)僱 人員組隊獲聯合組隊參加。(報名註冊時須繳交選手服務證明書) 6.教育團體組:凡縣內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均可以學校或所屬鄉鎮市教育會組隊 或聯合組組隊參加。(報名註冊時須繳交選手服務證明書) 7.中等學校組:凡縣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中職在籍學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得聯合組隊。 (報名註冊時須繳交選手學生證正反影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記) 8.大專院校組:凡縣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在籍學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不得聯 合組隊(報名註冊時須繳交選手學生證正反影本並加蓋教務處戳記) 附註說明:(1)各組依大小型龍舟及男、女組進行比賽;男子組不得註冊女子,女子組不 得註冊男子。 (2)每一選手限報名乙隊參加,不得跨隊跨組參加競賽。 (3)各組大小型龍舟,報名隊數分別須超過四隊以上(含四隊)始列入大會正式比賽;各 組大小型龍舟分別報名未足四隊時,則由大會併組比賽,併組原則為:社會公開組、軍警 部隊組、大專院校組列為同一階:國際社團組、教育團體組列為同一階;行政機關組、中 等學校組列為同一階。各組如遇報名隊數不足四隊時,則由大會競賽組依同一階各組隊數 多寡併組比賽之,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競賽組別: 1.大型龍舟三百公尺奪標賽: (1) 社會公開男子組(2)軍警部隊男子組(3)大專院校男子組(4)中等學校男子組 (5)原住民男子組 2.小型龍舟三百公尺奪標賽: (1)國際社團男子組(2)教育團體男子組(3)行政機關男子組(4)社會公開女子組 (5)大專院校女子組(6)教育團體女子組(7)行政機關女子組(8)中等學校女子組 十二、參加人數: 1.大型龍舟:每隊槳手組22人、鑼、鼓手各1人、候補3人、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共 計30人。 2.小型龍舟:每隊槳手組I4人、鑼、鼓手各1人、候補3人、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共 計22人。 十三、競賽制度:視參加隊數多少由大會決定。 十四、抽籤及領隊會議: 1.時間:93年5月17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2.地點: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第一會議室。 3.未派員參加之單位,對會議中任何決定及代為抽籤的結果,不得有異議。 十五、競賽規則: 1.每日上午第一場及下午第一場之比賽,無特殊原因均按原定賽程準時開賽;任何一場 之比賽均於開賽前三十分鐘進行檢錄。預定比賽時間已到,未到達大會檢錄處進行檢錄之 隊,大會裁判長經查無特殊因由,得宣佈該隊該場比賽棄權。檢錄時請各隊提出該場次出 賽名單,並備妥隊員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照、行照之正本或影本(其餘證件不予採信) ,俾便對方資格查對,未帶證明文件,經對方提出,不得參賽。 2.大會得視實際比賽進行情形,以大會播音為準,宣佈比賽時間提前或延後,各隊聯絡 人應隨時與大會保持連繫,如因延誤而喪失比賽權益,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3.為使大會節目進行緊湊,原則一場比賽終了,下一場接著進行,如有棄權,則由次場 比賽遞前比賽,各隊不得異議。 4.各隊領隊、指導、管理,未經報名為隊員時,不得參賽或替補;每一選手只能報一隊 參賽,不得跨組或跨隊參賽。 5.起點碼頭除當場比賽之選手及其領隊、指導各一人外,非比賽選手(含替補選手)均 不得逗留在起點碼頭,以免影響比賽之進行。 6.各隊舵手可指定大會聘請之舵手擔任之,如雙方指定同一舵手時,由檢錄員擲錢幣決 定之;各隊既經指定大會聘用舵手,該舵手即視同為本隊選手,其職責亦同。 7.大型龍舟每隊出賽槳手22人,舵、鑼、鼓手各一人,共25人參賽;人數如有不足不得 進行比賽。並以棄權論。 8.為節省競賽時間,以順利大會進行,到達終點之龍舟改由大會汽艇拖返起點碼頭,各 隊不得要求自行划回。 9.競賽時,各隊須遵照大會競賽組排定之第一趟內外水道及龍舟進行比賽,第二趟則兩 隊交換水道及龍舟進行比賽。 10.發令員未鳴槍前,龍舟不得前行,否則以犯規論,犯規二次該隊判為失敗。(但比賽 仍繼續進行,成績予以保留) 11.成績之判定,以各隊自起點鳴槍出發即按錶計時,至龍舟到達終點鑼手奪取標旗離開 標筒時間為該隊之成績;如奪標不成,則以其龍舟船尾通過標旗時間為該隊之成績。 12.比賽進行中任何一隊如其龍舟超出中央浮標水道分界線,不論是否影響對隊比賽,以 技術違規,判定該場失敗。(比賽繼續進行,成績予以保留) 13.各隊舟中人數於奪取標旗前不得增減,比賽進行中如有隊友(含舵手)落水應先救起 ,否則以技術違規判定該場失敗。(惟比賽成績予以保留) 14.每場比賽勝負判定: (1)以連勝兩趟者為勝。 (2)如雙方各勝一趟,則以該場兩趟所費時間合計,費時少者為勝。 (3)如累計時間相同,比兩趟中之一成績最優者為勝。 (4)如乃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15.循環賽計分法: (1)每隊勝一場二分,敗一場一分,棄權○分,積分多者為勝。 (2)兩隊積分相同時,以相關隊贏者為勝。 (3)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相關隊每場比賽累計時間之正負差判定之。 (4)再相同時,以相關隊比賽成績最優成績判定之。 (5)如再相同,則抽籤決定之。 16.競賽如有爭議時,明文有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無規範則交由審判委 員會審理裁決,如須重賽時,競賽時間由裁判組決定,各隊不得有異議。 17.合法之爭議,應於賽畢一小時內由領隊或指導提出申訴書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壹仟元 ,向大會提出,抗議經判決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不予發還充作大會經費。 18.合法抗議書,大會審判委員會應立即召開委員會議裁決,並依其判定為終決。 19.有關選手資格之抗議,須在比賽前提出,賽後提出概不受理。 十六、賽前練習:為便於各隊在賽前熟悉操作技巧,大會將準備龍舟供各隊練習,每隊練 習時間一小時,練習時間及日期,由大會排定後,通知各隊自行前往練習。 十七、獎勵辨法:錄取前四名,頒發優勝獎金。 第一名獎金貳萬元整 第二名獎金壹萬伍仟元整 第三名獎金壹萬元整 第四名獎金伍仟 元整 (大型龍舟社會公開組總冠軍獎金壹拾萬元正) 註:以上優勝隊伍由領隊具名,備據至大會具領。 十八、附則: 1.參加比賽之選手,由大會統一辦理保險事宜。 2.凡不適於劇烈運動及不熟悉水性者,請勿報名參加。 3.參加比賽時,各隊隊職員,應烙守水上安全規則,服從大會救生員之指導。 4.賽前練習及競賽期間各隊隊職員之安全自行負責。 5.參加比賽各隊在賽前練習及競賽期間,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外,損壞或遺失龍舟附屬設 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6.參加比賽各隊在賽前練習及競賽期問,其一切費用,自行負擔。 7.各隊服裝應一致,隊名須清楚。 8.參加競賽各隊隊職員,如有不服裁定,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情節嚴重者, 由大會函請所屬單位有關單位處理。 9.報名之各隊,應自備單位旗幟或隊旗兩面,一面於領隊會議時交大會佈置會場用,一 面於比賽時各隊自行持用。 10.各隊報名後,應指定職員一人經常與大會保持聯繫。 11.大會開、閉幕典禮,各隊隊職員應全體參加,龍舟點睛儀式亦請派員觀禮。 十九、本實施要點經由大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相關報名表格於附件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5.138
dayan:掰掰...我已經在台北囉 134.208.34.15 05/03
godloveme:為啥男的不行... 211.74.167.60 05/03
salient:男的可以自己報一隊 134.208.35.138 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