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排 競賽規則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13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台東大學室外排球場、中正堂、台東高商室內排球場
三‧比賽組別:女子組
四‧比賽資格:宜蘭、花蓮、台東、屏東四縣之大專院校 在學非體育系學生(含
研究所)
五‧比賽規則:
〈1〉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最新規則
〈2〉可使用自由球員
〈3〉每隊每局可有2次暫停,每次各隊30秒暫停時間
六‧比賽方法:
〈1〉預賽、複賽採33分,落地得分排球制 (於17分換場),先獲得
33分為勝且領先2分為勝,最多到35分,先獲35分為勝
〈2〉決賽、準決賽採落地得分排球制,三戰兩勝制
〈3〉決賽局比賽25分制,先獲得25分且至少領先2分為勝,決戰局採15分(於8分換場),
以先得15分且至少領先2分為勝
〈4〉預賽循環勝負判定:
以勝場數計算之,若勝場數相同,在以勝局數計算,若勝局數相同,則以總
失分計算,失分越低者則晉級
〈5〉雨備賽程預賽採循環制,複賽採單淘汰賽制
〈6〉比賽進行時,比賽隊伍須至少各派一位線審,若有爭議時,能以主審為主。決賽則由
大會指定
七‧比賽用球:採用MIKASA膠製排球
八‧注意事項:
1.球員出賽須穿著統一之比賽球衣(自由球員除外,其球衣顏色應與其他球員有明顯區別
,球員球衣須有號碼可提供辨識,沒有號碼可以拒絕其出賽。
2.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以供檢錄識別身分。(僅接受在學證明,不接受身分證)
3.隊長請於比賽前10分鐘攜帶學生證到檢錄處辦理球員登錄。若比賽開始超過10分鐘
賽球員未到齊,以棄賽論,由其對戰隊伍獲勝。
4.比賽進行中,如遇爭議,請由該隊隊長向主審提出爭議。除隊長外,不得質詢。
5.若經查証證件不符合者視同資格不符;若經查出冒名頂替者,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6.每名球員限報名一隊,如發現報名兩隊者,則取消該球員資格。
7.體保生及甲組球員合計至多一人上場比賽,登錄不限。
8.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酌予修正之。
9.賽程所訂定時間及場地僅供參考,如遇雨天或比賽時間延誤,各球隊正確參賽時間及場地
以大會廣播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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