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進行人體研究必須先說明風險、權益等,並取得有行
為能力人的同意;研究胎兒或屍體要有最近親屬的同意,違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
鍰。
為促進以人類為對象的科學研究發展,符合尊重自主、正義的倫理原則,並保障研究對象
權益,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
未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執行的研究,依規定處研究機構罰鍰;研究機構對經審查通過的研究
,應進行必要監督查核,發現有重大違失,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草案明訂,研究對象除胎兒或屍體外,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並應以審查會審查通過同意
方式及內容取得其同意。不過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權益的研究,經審查
會通過者,其研究對象得不受須有行為能力的限制。
研究對象為胎兒或屍體時,應取得最近親屬同意。研究不得以受刑人為研究對象,但無法
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研究主持人及研究有關人員,不得洩露因業務知悉的秘密或與研究對象有關的資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4/128/26u75.html
不知道這和現在的IRB有啥相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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