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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 未滿七歲(13-1) -- 行為無效 無行為能力│ └ 禁治產(14.15) -- 行為無效 └ 自然 ─ 無意識、精神錯亂(75) -- 行為無效 完全行為能力┌ 滿20歲成年人(12) -- 行為有效 └ 未成年已結婚(13-3) -- 行為有效 ┌ 法定代理 限制行為能力 │ ┌ 得獨立┌ 純獲法律上利益(77) -- 行為有效 (滿七歲未成年)│ │ └ 日常生活所需(77) -- 行為有效 (13.2) │ 自為 │ 法定代理人┌ 個別 -- 行為有效 └ 意思表示│ 允許 └ 限定┌ 財產處分(84) -- 行為有效 │ └ 處立營業(85) -- 行為有效 │ 未得法定代理人┌ 單獨行為(78) -- 行為無效 └ 允許 │ 契約(79) -- 效力未定 └ 詐術行為(83) -- 強制有效 ┌ 15歲 ─ 女有訂婚能力(973) │ 16歲┌ 女有結婚能力(980) 特別│ └ 遺囑能力(1186-2) │ 17歲 ─ 男有訂婚能力(973) └ 18歲 ─ 男有結婚能力(980)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14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 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 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 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84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 分之能力。 第85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 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 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1186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 得為遺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4.101
aibahikari:超強的拉 01/04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