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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行為 EX.捐助(60) ┌ 財產行為│ 物權行為 EX.拋棄(764) │ └ 準物權行為 EX.債務免除(343) ┌│ 身分行為┌ 親屬 EX.認領(1065) 單方行為││ └ 繼承 EX.遺囑(1180) │└ 形成權之形使 EX.承認、終止、解除、撤銷 └┌ 有相對人 EX.債務免除、承認、終止、解除、撤銷 └ 無相對人 EX.捐助、動產所有權拋棄、遺囑 ┌ 債權行為 EX.買賣(345) ┌ 財產契約│ 物權行為 EX.物權移轉、設定(758) │ └ 準物權行為 EX.債權讓與(294) ┌ 契約│ ┌ 婚約(972) │ │ ┌ 親屬契約│ 結婚(980) 多方行為│ └ 身份契約│ │ 離婚(1049) │ │ └ 其他 │ └ 繼承契約(我國現行民法沒有) └ 共同行為 EX.社團的成立 第60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 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43條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第764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1180條 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 明遺產之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4.101
aibahikari:辛苦了~ 01/04 02:01
YStar:那我的法學概要勒....誰要來救救我 明天期中考啦>"< 01/04 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