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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nower (每天都要過的充實有意義) 看板: NDHU_ACC_SA
標題: [公告] 大會盃排球規則
時間: Mon Feb 11 16:54:50 2008
排球競賽規則
第一條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十一日
第二條 比賽地點:國立台灣大學室外排球場、小巨蛋多功能球場
第三條 比賽項目:男子組、女子組
第四條 報名人數:報名人數(含隊長)上限為 20 人
第五條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院校九十六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為限(
不含輔系生、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僅雙修生可計入但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隊內球員有以下資格者,於賽場上限一人出賽:
1.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
2. 於大學曾參與大專聯賽第一級比賽球隊之正式及替補成員。
第六條 比賽制度:
〈一〉預賽賽制採分組循環,複賽採單淘汰制。
〈二〉循環賽計分方法:
1. 單場比賽勝方得兩分,輸方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
由何隊取得決賽資格。
2. 凡中途退出比賽或被叛棄權之球隊,則遞補此組中下一名次進入
決賽。
3. 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a. (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為勝
b.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c. 兩隊對戰勝者為勝
第七條 獎勵:獲得前四名之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玆鼓勵。
第八條 比賽用球:(將於一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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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比賽規則:
〈一〉各比賽皆採三局兩勝制,每局先得二十五分並至少領先二分則勝一局,採落地得分
制。當局數為一比一,決勝之第三局先得十五分並至少領先二分則獲勝,八分時交換場地
。
〈二〉實施自由球員制,相關規定比照中華排協頒布之最新規則。
〈三〉其餘未列出之事項皆比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之最新規則,若比賽進行中遇到爭議,
以該場裁判判決為準。
第十條 比賽規定:
〈一〉參加比賽隊伍,請至少於比賽前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並向紀錄台提出完整之先發
輪轉表(含先發之十二人名單、背號及輪轉順序),並於賽前將出賽選手之選手證與學生
證交予記錄台以供比對。
〈二〉若參加隊伍無故棄權或被因違反相關規定遭取消資格,則該場比賽以 2 : 0計分;
任何隊伍無故遲到十分鐘則裁判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三〉各隊須穿著顏色、樣式統一且具有明顯標示隊別之球衣,違反球員則該場比賽不得
上場。
〈四〉只有隊長及隨隊教練可向紀錄台或裁判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第十一條 申訴:
〈一〉若對運動員資格有疑問,可向各場地裁判提出驗證身分之要求,唯須於該場比賽結
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若資格有爭議,則由該項比賽之裁判長及大會共同決定之。
〈二〉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不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發生半小時內,由各校
領隊向大會提出申訴。
〈三〉申訴以大會與裁判長共同決定之意見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罰則:
〈一〉所有出賽選手若有資格不符之情況,經證實後?沒收其所屬之隊伍比賽成績、名次
及保證金並取消參賽資格,但已賽畢之比賽不予重賽。
〈二〉參賽人員(含隊職員及選手)在大會期間,若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不服從裁判等等
不當行為之情形,除取消該參賽選手比賽資格及所得名次外,並即刻通知所屬學校予以議
處。
第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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