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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1000261417號 主旨:有關醫療法第18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負責 醫師為牙醫師者,99年5月31日以前,已由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 進入醫療機構接受負責醫師訓練,得不受本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 之限制,請 查照。 所以我們不用PGY了 耶~ (消息來源 友人FB) https://pec.doh.gov.tw/Security/RefDocs.aspx?sysid=1 它有附網址 可是我進步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5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