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0226 (..still..)
看板NDMC-F8
標題[轉錄][轉載]從醫師觀點看醫療訴訟
時間Mon Nov 15 14:00:34 2004
※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hd (瞬間換季)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轉載]從醫師觀點看醫療訴訟
時間: Sun Nov 14 23:15:07 2004
本篇轉載自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2/0230.htm
原文作者: 醫政法制委員會委員/醫療糾紛委員會副召集委員 高添富 醫師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醫事法學教室]
九月廿四日下午個人應板橋地院襄閱庭長黃麟倫法官邀請,參加「九十三年度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與轄區醫療院所座談會」,本文即為應邀發表「從醫師觀點看醫療訴訟」的心得報
告,全文加註如下:
一. 醫師對醫療訴訟的普遍直覺觀念
(一).為什麼醫療糾紛不能去刑化(醫療過失能否除罪化)?
法界堅持不可能獨厚醫界,除非1.受害者能接受以其他民事補償或保險給付代替刑罰處罰
。2.立委也同意立法明文規定,否則目前仍無法排除醫師之刑事過失責任。
(二).醫師無法接受無過失責任,業務過失責任已無法忍受,還要負無過失責任?
好在因今年4 月28 日通過的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明文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
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終於稍微鬆了一口氣。
(三).為何獨克以醫師最高注意義務? 法官誤判為什麼就沒有業務過失?
個人舉黃麟倫法官在判過一案破革自請神經外科專家參審的判決文,堪稱醫療訴訟經典之
作者為例,凸顯主審法官若能在經手醫療訴訟時,有如此虛懷若谷,悲天憫醫的胸襟,醫療訴
訟才有轉圜合理化的一天。
黃麟倫法官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89年訴字749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判決理由中,即寫到:「
惟審酌被告行醫多年,且從事者係危險性甚高,但對病患生命至為重要之腦神經外科,而
其以往之行醫績效良好,救人無數,此次雖偶因醫療上未斟完善,而成憾事,惟誠如本件
醫審會第二次鑑定所言後顱窩腦損傷在醫學上本就是危險性相當高,雖經積極搶救仍不一
定能挽救病患之生命,且此類型病患在病發初期之症狀並不明顯嚴重,且在最後常造成突
發性之死亡。因此針對危險性如此高之腦傷病例,若要求醫師擔負過高刑事責任,則不僅
失之苛刻,更將損及優秀醫師從事此等極具重要性之醫學領域之意願,此當非社會之福。
」,一針見血,指出醫療訴訟中,每每因要求醫師擔負過高刑事責任而使優秀醫師避險就輕,
爭相選擇低危險科別,影響醫療生態甚鉅的後遺症。
黃法官復日:「尤其類似本件後顱窩因外傷病變之案例,在醫學上非常罕見,甚至大多數
醫師行醫多年亦未曾進行此類手術,因此,被告於本件之醫療上疏失,或許為大多數醫師
均可能發生,是對被告而言,要求其採取醫審會鑑定所建議之醫治行為,其期待可能性雖
非全無,但仍然較低,則被告之醫療過失責任,應從輕量定,方屬合理。「其素行良好,
此次係因一時不慎而觸法,歷經數年纏訟,其已受相當心理上摧折,而事後並與死者家屬
達成和解,取得原諒,堪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對身為醫師之被告而言,已足生相當警惕,
日後當更為謹慎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其所受前述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
緩刑二年,以資惕勵。」。醫療過失責任期待可能性雖非全無仍然較低,正如恩主公醫院
陳榮基院長開場白所說:「佛度有緣人,醫治不死病,我們醫師必須在分秒之間馬上作出判
斷及決定,那像法院法官可以七年十年慢慢審,而醫師又不是神…」。黃法官更清清楚楚指
出我們醫師的苦衷和心聲,想想一立素行良好的醫師往往只因一時不慎而觸法,經數年纏訟
飽受相當心理上摧折,情何以堪?明鏡高懸,正義公平的法官不同情,還能期望誰會來同情?
(四).醫師就是想藉由司法,以還清白,因為醫療糾紛若是重大過失或明顯疏失,醫師
早就認賠了事,就是家屬無理要求,醫師又理直氣壯,醫師才會想藉司法還他清白,
問題是衛生署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並非一定醫醫相護,反倒醫醫相害的多。
二. 醫療訴訟的醫事法學觀
(一).醫師為什麼要求醫療專業法庭?
主要是民國邱永仁立委於司法院九十一年度邀請醫藥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即建議「建請
司法院儘速籌設醫事專業法庭,延攬具法律與醫療雙領域專才,負責審理醫療糾紛案件,
並請法官多充實醫學專業知識。」
司法院即回應曰「目前對於具有醫療專業知識之法官養成不易,為使審判實務對於醫事及
藥物鑑定能充分了解,並溝通實務運作所產生之意見,本院於八十七年以該主題舉辦第四
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聘請學者專家作專題講座,並就法律問題提出研討。日後仍將視業
務需要,舉辦此類專業研究會。另本院正研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俟立法完成後,將
可由醫師參與審判案件。」
(二).醫學倫理與法律感情之異同
醫學和法學的隔閡甚大,醫學採歸納法思考,一件醫療行為若有百分之五的合併症,醫師會
認為有冒險救助生命的價值,但法學採演繹法思考,會認為明知有百分之五的危險,仍執意
冒險,有未必故意殺人罪嫌。若無橋樑溝通,法官不但無法盡窺醫學全貌,不知醫療行為的
執著和苦心,斷章取義一味苦苦相逼,只是造成醫療生態丕變,醫療退步,絕非人民百姓之福
。
茲就醫學上和法律上就醫病觀念作個比較表如下(參考吳建樑講義)
醫學上
法律上
一.
病主原則 :以疾病為重
病患自主權
二.
醫主原則 :醫師醫療本位
醫師裁量權
三
不傷害原則:必要時的侵襲性治療
非必要之醫療行為
四
平等原則 :生命無價
有償無償醫療契約之注意義務
五
濟世救人 : 濟弱扶傾
裁判必有一造受不利益之結果
六
紅包文化 :表達救命之恩
公務員瀆職,
醫師法:收受不正當利益
七
錯誤之容許(歸納法思考)
醫療嘗試診斷之錯誤與法律上的過失不同
誤診(演繹法思考)
有過失之錯誤診斷(需負法律責任)
八
關說
不直接受關說
(三).審判脫離醫學原理
法官自由心証對醫療鑑定的取捨根據, 法官對精神鑑定解讀的誤解,未經專業審判,實不過
窺豹一斑。
(四).法官判決影響醫療行為
現刑事案件起訴率雖只有15.7%,而醫療訴訟更少,據黃庭長所言,板橋地院去年不超過十件
,台北地院一年也不過十幾件,但正如之前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蔡彩如法官所言:「法官有
改造社會的力量」,法官的判決影響社會層面非常大,醫師因而產生防衛醫療,以及變更施
行法院所允許的醫療行為,影響之大,源遠流長,無遠弗屆。
(五).醫界兩難
1.衛生署鼓勵醫療誤失事件,即時通報的兩難
根據 CNN引述Instuitute of Medicine的報告, 醫療過失在美國一年可能奪去了
44000~98000人的性命, 嚴重性與普遍程度比起全美國一年車禍喪生的42000條生命還要多
,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處方藥的使用不當,還有醫護人員的疏忽, 院內感染,。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博士候選人黃一展認為國內醫療誤失防治機
制亟待建立。醫療傷害事故的發生全球皆然,其中又以可事先避免的醫療過失如打錯針與
給錯藥最能事先預防。法國巴黎召開的國際醫療品質學會年會中,各國專家均認同,醫療
過失和飛航過失所造成危害同等重要,但是,醫療過失比飛航過失更難防治,主要的原因
即在於資料收集不易。醫療過失發生的主因包括醫療知識的不確定性,專業訓練不夠,醫
事人力的不足,過度工時導致的人力疲勞,醫療器材設計的問題等。然而,醫療提供者通
常不願意承擔醫療誤失責任。
為解決此一癥結,歐美國家近年一直推動的觀念是:醫療提供者與民眾必須認知醫療誤失
隨時都會發生,而且醫療界必須建立「承認錯誤」的價值觀,與「過失報告」的文化。重
要的是,報告過失不應代表應受處罰,包括行政處罰(例如保險特解約)或司法制裁。理
論上,醫療過失報告的目的在於從錯誤中尋找與分析原因,並從經驗中記取教訓,以減少
再次犯錯。過失報告可分為機構(醫療院所)與個別醫師(基層醫師)為單位。建立以機
構為基礎的報告為優先,執行上,過誤失報告可分兩種形式,分別是內部報告與外部報告
。
外部報告乃將醫療誤失事件,即時通報給政府政策管理單位。其目在於提供政策單位擬定
政策管理的依據,醫療從業人員亦可藉資訊的公開(但不公佈機構名稱),互相觀摩與學
習。即使醫療院所不願提出外部報告,其本身亦應建立內部報告的制度,用以自行監測或
改善過失發生的狀況。至於個別醫師過失事件的統計資料,醫療主管機關應與司法單位或
其它消費者申訴單位配合(但不公佈醫師姓名),以獲得過失事件的資訊;最後主管單位
應將過失通報結果定期(或緊急)公佈,讓社會提高警覺。政府對醫療過失防治應配合世
界的潮流,單純對醫療院所或醫事人員苛以罰責並無法完全解決絕問題,建立社會上承認
錯誤的價值觀,與通報體系才是防治之道。
2.臨床病理討論會的法律責任的兩難
---臨床醫師的醫療過失或誤診可否當作呈堂証據?病理醫可否傳喚為專家証人?
台大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鄭守夏副教授認為犯錯是人的天性(To err is human),台灣
每年因醫療錯誤死亡的人數保守估計為二千九百人,直可排入十大死因。我們必須承認人
是會犯錯的,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也不例外。鄭文中特別用「醫療錯誤」的字眼,而不是醫
療疏失或失誤,就是要將許多不可避免的醫療失敗中性化,盡量減少負面涵意,更鼓勵大
家可以從錯誤中學習。然而在台灣,醫療過失致死仍有刑責中,實在是很難讓醫界人士願
意承認人都會犯錯。衛生署除了在醫療錯誤去刑責化的思考外,也可以草擬一套制度,鼓
勵醫院匿名提報醫療錯誤個案,並免予追究醫療錯誤的責任,建立一套像醫院臨床病理討
論會一樣的機制,誠實地探討與瞭解錯誤的來源,鼓勵積極地從錯誤中學習,這樣才能真
正提升醫療品質。
三.今後醫界應如何配合?
(一) 請重視醫學會學術鑑定的權威性
因為涉及相當多的專業知識,解決司法人員醫療專業之不足,目前均委託衛生署醫事審議
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醫學院或醫學會鑑定, 一般的衛生機關是不可以受理司法或檢察機
關的鑑定,但個人希望法院多重視各專科醫學會學術鑑定。
(二).建立專家証人智庫
司法院優先頒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並且建立諮詢專家人才資料庫,讓法官
可以運用在審判案件中。以往法官審理專業類型案件,鑑定機關的意見有時無法消弭當事
人的歧見,如能有專業人士能夠在審判過程立即提供意見,應該有助於法官作專業判斷。
司法院民事廳認為諮詢專家人才資料庫是依據工會、法院、學校的推薦,將資料庫分成醫
療、營建工程、智慧財產及科技、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券金融、海事、勞工、家事、性侵
害、交通、少年刑事等11類別,列入990位各領域的專家。也可由醫師公會召開各科醫學
專家加以法學集訓。
專家証人的好處1.幫助檢察官或法官釐清醫療名詞.2.自醫師立場說明臨床醫師的可能犯
錯性,讓醫師有轉圜餘地.(可以雙向不露面詰問,可聽到聲音,可以對談)。3.作為醫師醫療
糾紛時諮商對象。4.當辯護律師的醫療顧問。
(三) 建立標準治療流程:經由司法醫學研究,參考國外治療手冊及guideline,擬出一套我
國的各科醫術法學規則,例示如下:
1.肩難產和新生兒發生臂神經叢痲痺完全無關
一般生產有千分之六的機率發生肩難產,而肩難產時有百分之八至二十三會發生臂神經叢
麻痹,傳統上把肩難產、巨嬰症、母親妊娠糖尿病、過度肥胖等等視為發生臂神經叢麻痹
之危險因子,但最近產科文獻報告發現「肩難產和發生臂神經叢痲痺完全無關」,即使用
剖腹生產都不會減少臂神經叢受傷的機會,研究認為臂神經叢痲痺應是和「子宮內因素」
有關,
2. 少數盤尼西林過敏的患者連施行皮膚試驗的劑量都會休克,國外早己不採取此種皮膚
試驗。
3. 產前檢查發,現胎兒「先天性成骨不全症」並不需要馬上作中期流產
4. 男子以陰莖完全或部份插入女子陰道內可能僅造成該女子處女膜微裂出血,亦即可能處
女膜仍完整如初。
(四).醫療專家參與審判:
1.參審制規定將由一名職業法官和兩名專家共組合議庭,專家可直接參與審判。
2.專家參與法庭審判可對鑑定人的鑑定報告提出實質審查,進而判定鑑定結果可不可靠,
經詰問辯論結果,若認定鑑定品質不佳,還可命其重新鑑定,甚至可要求另由鑑定機關鑑
定。
(五).醫事專業法庭
1.初期只能從審理此類案件經驗較豐富或較有興趣的法官中遴選,加入專業法庭機制
2.法官不必都懂,應仰賴專家証人或技術人才提供的專業意見,如醫療鑑定委員會或醫師
公會的專家証人智庫,至少求教有門。
3. 醫事專業法庭和參審制應可併行不勃,即醫事專業法庭,初期先由醫師參審開始進行。
四.結論:
板橋地院黃水通院長最後說「醫療審判要公正中立,為了要達到醫病以及社會人士三方都
滿意,希望醫界能夠提供協助。關於醫療鑑定我們希望庭長及法官都可以事先向各位今天
蒞席的醫師請教那一個醫院那位醫師較權威?再特定邀請他們枇協助鑑定或提供意見」,
黃院長並指名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庭長為聯絡人。
而此次個人參加座談會, 自眾人發言中受益良多,也啟發出許多法學新觀念和新探討方向,
在此和我們醫師會員們分享一下學習心得:
1. 黃麟倫法官談到,日本醫界無法採行美式專家証人Expert witness拿錢替人說話
的方式,日本醫師也都不願到法院作証,認為在台灣也一樣可能窒礙難行。這席話對個人計
畫在台北市醫師公會推動成立「專家証人智庫」(主要由退休醫界大老擔任)的構想有點衝
擊,日後應該再多廣納各方意見,全盤再作修正。黃庭長又說責任保險是醫師無過失保險公
司不賠,有過失才賠,所以醫師要跟病人明講,或由第三者疏導調解,只要病家不要告醫師刑
事就好,告民事才可以透過保險拿到賠償金,醫師也可以分散危險,根本不必怕到法院。
2. 邱清華教授說明醫療過失無法比照飛航過失的錯誤不罰,主要是因為飛航補償救
濟金額夠大才有可能,表示說如果醫療過失若也可以無過失補償到令患者病家,甚至消費者
團體,社會大眾都滿意的程度,就仍有不計較醫療過失刑事責任的可能性---這若透過保險
機制運作,並非絕對不可行。
3. 何君豪法官認為醫師「治療失敗」不是過失,但若說「醫療錯誤」就是疏失,許多
醫療糾紛其實只是治療失敗, 所以根本沒有刑事責任。個人引申思考方向為今後醫療糾紛
儘量不用Malpractice一詞而多用Treatment failure (或Incompetence)來取代醫療錯誤,
醫療爭議,醫療失當等的對立負面觀念名詞,是否多少可以減少醫病之間一些不必要的紛紜
?
個人與會唯一最感困惑是法官們做事十分積極,司法院的腳步也真太快了,令人有措手不及
,但又受寵若驚之感。像醫師參審制講了好幾年,早已形成共識,雖是只聞樓梯響,忽然在今
年4 月28日新訂醫療法83條明文訂出一個醫事專業法庭,馬上今年十二月就要開始培訓法
官,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就要開專庭了;相對的我們醫界慢條斯理,大老心態猶存,也該好
好加點油配合,迎頭趕上才是。相信有這麼多的法界英才的研究深思,醫界先進的腦力激盪
,加上司法界的努力溝通運作,醫療訴訟最終是可以圓滿解套的,最後對此次成功的醫法座
談會,個人的簡單結論如下:
(一).成立醫事專業法庭,刻不容緩。
(二).醫界法界配套措施: 1.醫事法庭與地區醫療院所之互動。2.醫師公會成立各專科專
家証人智庫,建立醫術法學規則。3. 醫療界必須建立「承認錯誤」的價值觀,與「過失報
告」的文化。4.法界應比照飛航過失包容醫療錯誤。
(三).醫療糾紛經由民事賠償,逐漸去刑化,最後透過醫師責任保險,分散危險,消化損失。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風管所法律組博士研究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60.174
→ hd:文中提及從明年一月一日起將實行 210.85.160.174 11/14
→ hd:"醫事專業法庭", 想請教高人能否介紹一下? 210.85.160.174 11/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