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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t522.bbs@ptt2.cc ("jt522.bbs@ptt2.cc") 標題: 給系上的同學~~~~有關醫療糾紛法 時間: Wed Apr 21 03:01:11 2004 作者: XXXX99 (掃文怪) 看板: AAAAAAAA 標題: [轉錄]醫療疏失 只限過失與故意 才需賠償 <聯 … 時間: Tue Apr 20 00:28:09 2004 ※ [本文轉錄自 EAsyChat 看板] 作者: Waynelin (MGH Surgery Team) 看板: EAsyChat 標題: 醫療疏失 只限過失與故意 才需賠償 <聯合新聞網> 時間: Sat Apr 10 15:00:59 2004 ※ [本文轉錄自 WayneLin 看板] 作者: Waynelin (MGH Surgery Team) 看板: WayneLin 標題: 醫療疏失 只限過失與故意 才需賠償 <聯合新聞網> 時間: Sat Apr 10 14:59:59 2004 醫療疏失 只限過失與故意 才需賠償 http://tw.news.yahoo.com/040410/15/kl1j.html 【記者黃靜宜、薛桂文/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這是醫療法 公告實施17年後首次大翻修,影響最大的包括准予增設社團法人醫療機構;醫院有 重大管理疏失,得撤銷其開業執照。此外,法案也規定:醫療業務若有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條文間接說明,醫療行為不必負「無過失責 任」。 醫療法自民國75年公布以來,近17年來未曾修正,隨著醫療環境的變遷及病患權利 意識高漲,法律難以貼近社會現況。昨天立法院終於順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後, 不僅對醫政管理是一大助益,也對未來的醫療環境產生深遠的影響。 衛生署醫政處長薛瑞元說,此次修法最大的變革就是准許社團法人醫療機構的設置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同,它可像公司一樣,對外募集資金,由投資者持股份, 醫院的盈餘一定比率可由持股者分配,不像財團法人是社會的資產,不能以營利為 目的,一旦財團法人機構倒閉,必須充公。 此外,爭議以久的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於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問題,也在修法後獲 得解套。雖然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認為醫療消費屬於消費行為,醫療服務應適用消保 法,但昨天通過的醫療法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 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另外,受到「打錯針、吃錯藥」事件影響,法案也新增,醫療機構未盡善良管理人 之管理義務,造成重大醫療事故者,得撤銷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比起以往只能罰款 15萬元,來得嚴厲許多。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住院醫師人力缺乏,各醫療機構經常充斥不具醫師資格的醫師 助理或臨床助理,對此衛生署原本有意將臨床助理合法化,明確規定臨床助理的業 務範圍,不過,這項規定遭到立法院封殺,昨天通過的法條反而是「醫療機構不得 設置臨床助理人員」,但未訂出罰責。 薛瑞元指出,既然如此,不具醫護資格的人不能從事醫療行為,一旦查獲可以「密 醫」論處,但護理人員還是可以依護理人員法規定從事某些醫療輔助行為。醫師立 委高明見對此則感到遺憾,因為很多醫院都缺住院醫師,有聘請助理協助的需要。 另外,針對層出不窮的醫療糾紛,法案新增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 行為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一旦有類似抬棺抗議事件,警察機關 應協助排除或制止。為了讓醫療糾紛爭議能獲得公正解決,法案也新增司法院得指 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 醫事糾紛訴訟案件。 醫療法修法後,醫療廣告內容限制並未放寬,醫界原本引頸期盼廣告內容除了姓名 、科別、地址等基本資料外,能放寬刊登病名等,最後還是維持現行規定,而且網 路上的醫療廣告也要納入管理。不過,違規醫療廣告要「加重處罰」的類型減少了 ,取消以治療性機能、增強性能力或性器官整形為宣傳;及以包醫包治為宣傳這兩 類醫療廣告,但廣告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一 年內已受罰3次者,還是要加重處罰。 -- ※ 發信站: 新批踢踢(ptt2.cc) ◆ From: 134.174.6.25 -- ※ 發信站: 新批踢踢(ptt2.cc) ◆ From: 134.174.6.25 -- ※ 發信站: 新批踢踢(ptt2.cc) ◆ From: 210.85.202.126 -- ※ 發信站: 新批踢踢(ptt2.cc) ◆ From: 210.85.202.126
Changyi:這個過失應該是抽象輕過失吧...@@ 推 61.229.175.135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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