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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16) 一、請願權:是人民就某些事項,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之權利。 二、訴願權: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處分,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關,審查該處分之當否,並為一定決定之權利。 三、訴訟:是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提起救濟,請求裁判之權利。 -- ꜠ 君應有語 渺萬里層雲 千山暮雪 隻影向誰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