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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令
機關地址:
傳 真:02-2382xxxx
承辦人及電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睦瞻字第096000334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國軍義務役官兵役期自97年1月1日起調整服役役期為1年,請照辦!
說明:
一、依行政院96年12月19日院臺防字第0960055510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全案順利執行,維持部隊戰力,請各單位賡續辦理擴大志願人力招募、
二、為確保全案順利執行,維持部隊戰力,請各單位賡續辦理擴大志願人力招募、
有效調配高低專長、堅實部隊訓練、強化應急戰備兵力、落實一級輔導一級制
度等各項具體措施,掌握執行成效,並確實宣達週知所隸(督導)單位及官兵,
務期確保部隊穩固,維持國軍戰力於不墜。
--------------------------↑源自於國防部人力司公告(軍網)-----------------------
國軍義務役官兵97年役期調整退伍作業規定
96.12.21選道字第09600017996號令
一、依據:
(一)行政院「現行兵役制度檢討改進方案」。
(二)行政院民國96年12月19日院臺防字第096005510號函核復「國軍義務役官兵暨替
代役役男自97年1月1日起調整服役役期」案。
(三)國防部民國96年12月20日睦瞻字第0960003348號令「國軍義務役官兵役期自民
國97年1月1日起調整服役役期為1年」。
(四)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暨查證作業規定。
二、目的:
配合行政院「現行兵役制度檢討改進方案」及「精進案」實施期程,並前瞻國軍
兵役制度採「募兵為主」募徵併行制,未來在人力需求結構上,逐年增加募兵之
比例,兵原徵集需求降低,為有效運用人力,適時縮短服役時間。
三、實施對象:
97年1月1日以後仍在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以下簡稱義務役
官兵)。
四、實施方式:
(一)原則:
1.義務役官兵不分軍種兵科,於97年1月1日起,服役屆滿1年即退伍。(依實際
情況有不同之提前退天數,惟需以97年1月1日為生效基準日)
2.義務役官兵可折抵曾於高級中學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大
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時間(以「日」為計算單位)、
及提前10個月退伍時間(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1.提前退伍日期以97年1月1日為基準。
1.提前退伍日期以97年1月1日為基準。
2.以1年10個月為基準役期,先行核算出法定役期期滿退伍時間。
3.扣除可折抵之軍訓課程、大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及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
時間。
4.再適用提前10個月退伍方案。
五、作業要點:
(四)97年1月1日以後應予回役之停役人員,由原隸屬人事權責單位核算應補服之役
期(應扣除提前10個月退伍及折算役期),未滿3個月者,由後備司令部依「常備
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核定免予回役。
(五)義務役官兵於97年1月1日以後提前退伍之退伍旅費,以97年度預算支用。
(十)遇有戰況發生時,除本部以命令下達外,准由戰區指揮官權宜停止提前退伍作
業,並報請各司令部及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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