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規範
一般規定
1.敬請各校系參賽隊伍遵守下列各點規範,如不遵守並違反事項影響該項賽程延誤,將由
主辦單位及裁判商討後取消該隊伍比賽資格。
2.政大校園內禁行機車。
3.比賽當天主辦單位僅提供行李放置處及休息場地,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如有遺失請自
行負責。
4.球員名單登記經領隊會議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
5.務必遵守各項比賽賽程時間,請於比賽前20分鐘抵達該比賽場地,以利比賽準時進行。
6.球隊出場比賽前,應將參加該場出賽球員之學生證提交檢錄台填寫出賽名單及進行檢錄
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7.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
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8.比賽計時、記錄之工作,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協辦單位安排之。
申訴
1.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開賽前,各隊隊長可向對方球員身分有異
議之選手提出檢查學生證的要求,經檢錄台查證後,若不符身分,則嚴禁該選手上場比
賽。
2.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員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保持有禮態度向裁判
員溝通,以尋求解釋。
3.若在比賽終了時,球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權益時,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對比賽
的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
4.申訴以裁判團與主辦單位組成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罰則
1.球隊如有未經登記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
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
2.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或教練,於次場禁賽1場。
3.比賽中有球員發生鬥毆情節,經裁判員判決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比
賽之權利。
4.被取消資格或棄權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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