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emee:感覺專業推 03/01 00:15
推 xuptjo:雖然我END了 但跟樓上一樣 推!! 03/01 00:16
推 comeptt:仔細看完 但我還是覺得 不用多付300元 03/01 01:44
→ comeptt:老闆都估300塊了 lp按著也要修下去 03/01 01:44
→ comeptt:老闆要學學be大 壞個ram 加修個電容不收費 一兼二顧 03/01 01:45
其實法律要深究是很複雜的,我補充的清楚一點
原案的契約性質應該是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
490: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原則上一開始店家估300元修好車
等於雙方對「完成工作」(修車)與「報酬」(300元)
達成合意,承攬契約成立並生效
但是店家履行過程發現,自己的報酬預估錯誤
如果不是自己故意或疏失,他可以依民法第88條第一項主張「錯誤」
88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撤銷自己原來的意思表示,使契約溯及失效
(意思就是原來300元的契約全部失效,店家也不用修了)
但是店家選擇繼續履行(等於默示放棄自己的撤銷權)
他的給付義務就是「工作完成」
店家雖然可能支出超額的材料費(超過300元)
但是依第490條第二項
490Ⅱ: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也就是店家支出的材料費,原則都要算在300元裡面(一般交易習慣)
這個時候店家應該自己認賠把車修好
不過有學過法律的人,應該知道「推定」的效力,是可以推翻的
所以也有發生例外需要返還材料費的可能
例如真正維修的部份跟原契約約定部份差異太大,材料完全相異等等
如果對方拒付,最終店家可能還可以主張民法227-2條「情事變更」
227-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不過這種請求權需要上法院,對於解決一般生活問題幫助不大
結論:
店家一開始有撤銷權,可以選擇不修,或者請求另訂新的承攬契約
但如果店家修了,原則上就應該認賠自己把車修好,不得要求超額之報酬
(如果要請求,可能要上法院主張阿~)
→ BeLOveRX: 我沒修電容.... XD 03/01 02:05
→ BeLOveRX: 話說電容也是要跑去國輝進貨 還要拆板子下來焊接 03/01 02:05
→ BeLOveRX: 又要花費一個工時 Orz 03/01 02:06
推 justlovenene:專業推 話說原PO捏不到LP ((笑 03/01 02:27
※ 編輯: shihi 來自: 118.160.155.12 (03/01 12:21)
推 comeptt:推專業 03/01 18:35
推 wu0u4:S大 247-1的部分我翻了教學六法 真的是定型化 抱歉引經錯誤! 03/01 23:01
→ wu0u4:S大似乎在這篇的結尾針對店家主張似用法條修改多次(有印象有 03/01 23:02
→ wu0u4:不當得利) 不過原PO主張§198一切就能END了?!! 03/01 23:05
推 ACRM2929:§198?怎麼覺得怪怪 03/01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