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體委盃FUTSAL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2006世界足球年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展全民運動,擴展五人制足球風
氣,增加足球運動人口,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倡導正當體育活動。
二、奉准文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號。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嘉義縣政府。
五、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臺北市、高雄市暨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
育總
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國立中正大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縣體育會、民雄鄉公所、中埔鄉農會、國立台南社教館中埔區社會教育工
作站。
七、比賽分組:
(一)壯年組:民國55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女子選手不限年齡
。
(二)社會女子組:民國80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三)大專男子組:【在籍學生】
(1)具備社會男子組參賽資格者,不得參加。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限報二隊。
(四)高中男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77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限報二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五) 國中男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一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六) 國中女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七)國小男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一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八)國小女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一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八、比賽日期:
(一) 壯年、社會女子、大專男子組:8月18、19、20日(以假日為原則)。
(二) 高男、國中男女、國小男女組:95年8月21~27日。
九、比賽地點:國立中正大學體育館(民雄鄉)、嘉義縣立體育館(朴子市)。
十、比賽制度:
(一)賽程排定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於領隊暨抽籤會議中訂定。
(二)比賽時間40分鐘均分為上下半場,中間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上下半
場(含延長賽)結束前1分鐘停錶計時。
(三)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比賽【符合五人制
室內場地比賽規定】。
十一、比賽用球:molten室內五人制比賽球。
十二、報名須知:
(一)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104台北市玉門街1號2 樓
網站http://www.ctfa.com.tw 電話:02-2596-1185 傳真:
02-2595-1594
報名專線e-mail:ctfa25961185@yahoo.com.tw 聯絡人:謝正宗
團體會員聯絡人:陳建志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5年8月5日(星期六)下午5時止。
(三)本會團體會員免費參加,非會員需繳交報名費1000元整(請於7月30日以前以
郵
局匯票,抬頭『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郵寄本會 謝正宗 收),報名手續不全者不
予編排賽程。
(四)報名手續:填寫報名表(球衣號碼由小至大)e-mail報名專線,主旨註明00隊
00組體委盃報名表,e-mail後請電話確認。
(五)每隊報名球員最多12人,職員4人(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或防護員各一人
)。
(六)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參賽球員不得兼任其他球隊之任何職務。
(七)報名手續不全者,將不予編排賽程。
十三、領隊暨抽籤會議:
(一)時間:95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二)地點:嘉義縣中埔鄉和興國民小學餐廳(中埔鄉和興村和興路91號)。
(三)聯絡人:楊老師 05-230-6717 0921-672-810
(四)請攜帶2套比賽球衣參加。
(五)賽程公告:95年8月10日(星期四)公告於本會網站『競賽』網頁。
十四、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佈之最新FUTSAL足球規則。
(二)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休息區,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
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
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
管控該區秩序。
(三)每場比賽開始前20分鐘提交出賽名單至紀錄台,每隊必須提出最多7人之替補球員
名單,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四)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上應冠有代表球隊名稱或隊徽,球衣褲號碼與報名號碼不
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必須相同】。
(五)各組出賽球員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外籍球員攜帶護照正本】
,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應加帶學生證正本,國小組應加帶貼有照片並加蓋騎縫章之在
學證明書正本備查,該場未能提出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六)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
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相關單位處理。
(七)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
績不予計算),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八)各球隊比賽時依秩序冊排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確認球隊之顏
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
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九)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或選拔資格(
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十)凡報名且已完成抽籤排定賽程之球隊,於比賽時棄權,停止該隊參加本會主辦之
95、96年度FUTSAL協會盃、體委盃錦標賽。
(十一)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隊職隊員或侮辱(毆打)裁判、大會工作人員、觀
眾等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
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二)比賽中,如遇2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
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
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三)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
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四)比賽期間,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及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可由大會競賽
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五)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
場規
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五、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1)勝一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2)如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賽中相互之間勝負關係【積分、勝
負球
球差、進球數】判別之,如又相等,以該循環全部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
球差、
進球數】判別之,如再相等,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另訂辦法決定。
(二)淘汰賽:
比賽結束為和局,應休息5分鐘後延長比賽10分鐘,球員不得離開球場,半場(5
分鐘)互換場地,中間無休息,如延長時間仍無勝負,以踢6公尺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十六、獎勵:
(1)各組錄取優勝球隊頒贈獎盃乙座(8隊以下取4名、9~14隊取6名、15隊以上
取8名)。
(2)前四名優勝隊伍頒發職隊員獎狀。
十八、申訴:
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不予處理),其他
申訴事件,應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交由大會
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十九、其他:
(一)比賽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按大會競賽規程議處外,並依本會球隊隊籍管理
辦法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凡正在被罰停賽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三)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四)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則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並送大會議處。
(五)參加比賽球隊之一切經費自理,;比賽期間,請各參賽球隊自行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
(六)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適時修正,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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