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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體委盃FUTSAL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2006世界足球年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展全民運動,擴展五人制足球風 氣,增加足球運動人口,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倡導正當體育活動。 二、奉准文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號。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嘉義縣政府。 五、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臺北市、高雄市暨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 育總 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國立中正大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縣體育會、民雄鄉公所、中埔鄉農會、國立台南社教館中埔區社會教育工 作站。 七、比賽分組: (一)壯年組:民國55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女子選手不限年齡 。 (二)社會女子組:民國80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三)大專男子組:【在籍學生】 (1)具備社會男子組參賽資格者,不得參加。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限報二隊。 (四)高中男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77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限報二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五) 國中男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一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六) 國中女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七)國小男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一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八)國小女生組:【在籍學生】 (1)民國8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一隊。 (3)94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賽。 八、比賽日期: (一) 壯年、社會女子、大專男子組:8月18、19、20日(以假日為原則)。 (二) 高男、國中男女、國小男女組:95年8月21~27日。 九、比賽地點:國立中正大學體育館(民雄鄉)、嘉義縣立體育館(朴子市)。 十、比賽制度: (一)賽程排定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於領隊暨抽籤會議中訂定。 (二)比賽時間40分鐘均分為上下半場,中間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上下半 場(含延長賽)結束前1分鐘停錶計時。 (三)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比賽【符合五人制 室內場地比賽規定】。 十一、比賽用球:molten室內五人制比賽球。 十二、報名須知: (一)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104台北市玉門街1號2 樓 網站http://www.ctfa.com.tw 電話:02-2596-1185 傳真: 02-2595-1594 報名專線e-mail:ctfa25961185@yahoo.com.tw 聯絡人:謝正宗 團體會員聯絡人:陳建志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5年8月5日(星期六)下午5時止。 (三)本會團體會員免費參加,非會員需繳交報名費1000元整(請於7月30日以前以 郵 局匯票,抬頭『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郵寄本會 謝正宗 收),報名手續不全者不 予編排賽程。 (四)報名手續:填寫報名表(球衣號碼由小至大)e-mail報名專線,主旨註明00隊 00組體委盃報名表,e-mail後請電話確認。 (五)每隊報名球員最多12人,職員4人(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或防護員各一人 )。 (六)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參賽球員不得兼任其他球隊之任何職務。 (七)報名手續不全者,將不予編排賽程。 十三、領隊暨抽籤會議: (一)時間:95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二)地點:嘉義縣中埔鄉和興國民小學餐廳(中埔鄉和興村和興路91號)。 (三)聯絡人:楊老師 05-230-6717 0921-672-810 (四)請攜帶2套比賽球衣參加。 (五)賽程公告:95年8月10日(星期四)公告於本會網站『競賽』網頁。 十四、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佈之最新FUTSAL足球規則。 (二)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休息區,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 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 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 管控該區秩序。 (三)每場比賽開始前20分鐘提交出賽名單至紀錄台,每隊必須提出最多7人之替補球員 名單,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四)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上應冠有代表球隊名稱或隊徽,球衣褲號碼與報名號碼不 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必須相同】。 (五)各組出賽球員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外籍球員攜帶護照正本】 ,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應加帶學生證正本,國小組應加帶貼有照片並加蓋騎縫章之在 學證明書正本備查,該場未能提出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六)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 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相關單位處理。 (七)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 績不予計算),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八)各球隊比賽時依秩序冊排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確認球隊之顏 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 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九)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或選拔資格( 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十)凡報名且已完成抽籤排定賽程之球隊,於比賽時棄權,停止該隊參加本會主辦之 95、96年度FUTSAL協會盃、體委盃錦標賽。 (十一)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隊職隊員或侮辱(毆打)裁判、大會工作人員、觀 眾等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 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二)比賽中,如遇2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 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 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三)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 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四)比賽期間,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及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可由大會競賽 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五)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 場規 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五、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1)勝一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2)如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賽中相互之間勝負關係【積分、勝 負球 球差、進球數】判別之,如又相等,以該循環全部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 球差、 進球數】判別之,如再相等,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另訂辦法決定。 (二)淘汰賽: 比賽結束為和局,應休息5分鐘後延長比賽10分鐘,球員不得離開球場,半場(5 分鐘)互換場地,中間無休息,如延長時間仍無勝負,以踢6公尺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十六、獎勵: (1)各組錄取優勝球隊頒贈獎盃乙座(8隊以下取4名、9~14隊取6名、15隊以上 取8名)。 (2)前四名優勝隊伍頒發職隊員獎狀。 十八、申訴: 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不予處理),其他 申訴事件,應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交由大會 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十九、其他: (一)比賽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按大會競賽規程議處外,並依本會球隊隊籍管理 辦法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凡正在被罰停賽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三)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四)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則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並送大會議處。 (五)參加比賽球隊之一切經費自理,;比賽期間,請各參賽球隊自行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 (六)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適時修正,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公佈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5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