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t (←殺千刀的UAO始作俑者)
看板NIHONGO
標題Re: [翻譯] NHK新聞:公共施設 原則全面禁煙を通知
時間Sat Feb 27 04:21:42 2010
晚上又不睡覺來手癢了.....
我嘗試盡可能逐字翻出來(當然要中文通順啦),盡量不增刪詞彙。
這算是接翻譯工作後的職業習慣:p
因為我覺得隨手翻譯只要整句通就好,不過要正式出版的東西,
譯者憑自己的感覺刪贅字加字或換句話說,
似乎是有點喪失原作的精神(?)
而且練習翻譯時逼自己逐字翻,
比較可以避免很多人不小心跳過助詞副詞不翻壞習慣。
當然,實際上新聞編譯與書籍不同,通常不要求逐字翻就是了。
※ 引述《vicke (翎)》之銘言:
他人のタバコの煙を吸い込む「受動喫煙」の被害を防ぐため、
厚生労働省は全国の都道府県などに対し、不特定多数の人が利用す
る官公庁やデパートなど屋内の公共施設は、禁煙場所と喫煙場所を
設ける分煙ではなく、原則としてすべて禁煙にするよう求める通知
を出しました。
: 為了防治二手煙害,衛生署(?)通知全國各級地方政府(?)
: ,開放民眾利用的行政機關場所及百貨公司等室內公共場所內不再區
: 分吸煙區及非吸煙區,原則上一律禁煙。
為防治二手菸害,厚生勞動省(相當台灣衛生署、勞委會職掌)知會
全國地方政府,針對行政機關、百貨公司等供不特定多數民眾使用之室
內公共場所,不再採取隔離禁菸區與吸菸區的分菸政策,原則上應要求
一律全面禁菸。
* 我習慣中央行政機關保留原始名稱,不直接替換台灣類似單位。
尤其是職掌跟台灣機關範圍差距有點多的。
不然厚生労働省在這篇新聞翻衛生署,下一篇變勞委會,有點彆扭。
但職掌類似的文部省翻教育部好像就比較能接受....真微妙。
不過實際新聞媒體會怎麼處理,好像保留的也有,替換的也有都有....
記得之前南韓地鐵火災時,有些報紙,同一個版面裡
幾則新聞寫「地鐵」,幾則評論寫「捷運」,同一版面也不統一....
* 比較嚴謹的法律用字,台灣是用菸字而不用煙字
這點報社好像通常都會記得:) 電視新聞就難說了....
他人のタバコの煙を吸い込む「受動喫煙」は、心筋こうそくや肺
がんなどを引き起こす原因になるとされていることから、厚生労働省
は、不特定多数の人が利用する公共施設などでは、禁煙場所と喫煙場
所を設ける分煙などの対策をとるよう求めてきました。しかし、喫煙
場所の煙がほかの場所に流れ出すど、受動喫煙を防ぐ対策は不十分だ
として、厚生労働省は25日付けで、全国の都道府県や保健所のある
自治体などに対し、官公庁やデパート、学校など屋内の公共施設では
、原則としてすべて禁煙にするよう求める通知を出しました。
: 由於二手煙是導致心肌梗塞及肺癌的原因(之一?),衛生署已要
: 求在供社會大眾利用的公共場所內設置吸煙區及非吸煙區以防制煙害。
: 然而,吸煙區的煙往往會飄出吸煙區,這種作法無法完全防治二手煙害
: 。因此衛生署於25日,通知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及設有衛生中心(?)之
: 地方自治團體(?),要求於機關場所、百貨公司、學校等室內公共場
: 所,原則上一律禁煙。
由於一般認為吸入他人吸菸時的二手煙是導致心肌梗塞與肺癌的原因,
目前厚生勞動省已要求地方政府對於不特定多數民眾使用之公共設施,應
督導實施設置禁菸區與吸菸區的分菸措施。但由於吸菸區的煙往往會飄出
至他處,並無法確實防止二手菸,厚生勞動省於25日知會全國各都道府縣
與設有衛生局之地方政府,原則上應要求行政機關、百貨公司、學校等室
內公共設施全面禁菸。
* 保健所是隸屬政府的保健機構,所以我翻衛生所。
=> 非中央政府又會想找個對應名詞翻了,真是自我矛盾啊....
* 自治體是指地方政府。 (= 依照
地方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的實體)
* 日本法律規定原則上都道府縣,以及其他
中央指定的城市設有保健所。
また、今回の通知では、屋外であっても子供が利用すると想定さ
れる公園や通学路などでは、受動喫煙を防ぐための対策をとるよう呼
びかける内容になっています。
: 此外,在這次的通知中,公園或學生通學路線等有較多小孩的地方,
: 雖然是室外,但也要求在這些場所加強防治二手煙害的宣導。
此外,此次通知也呼籲對於公園、上下學等兒童經常使用的戶外場所也
應採取防範二手菸的措施。
一方で、中小規模の飲食店などすべて禁煙にすると客が減るなど
して、経営に影響を及ぼすおそれがある場合には、分煙を認めるとし
ています。
: 另一方面,考慮到中小型的餐飲店若全面禁煙,會減少客人、影響
: 生意,因此要求這些場所能設置吸煙區及非吸煙區。
另一方面,對於中小型餐飲店等場所,若實施全面禁菸會有客源流失之
虞者,則亦同意推行分菸措施。
: この通知は、あくまで努力義務ですが、厚生労働省は、それぞれの
: 自治体に対して、可能なかぎり対策をとるよう求めていくことにしてい
: ます。
此通知充其量只是沒有強制性的訓示性政策,但厚生勞動省要求各地方
政府盡可能地推行。
: 是衛生署希望各地方能盡可能地配合政策嗎?
: 這個「通知」是指沒有法律效力嗎?不做也不會受罰?
* 其實台灣法律用語上好像也用努力義務這個詞(?)
* 剛剛wikipedia查了一下,日本行政制度上,具有法律效力的
原則上是憲法、法律、命令(政令、省令、規則)等
而政府內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揮(訓令)原則上沒有法律效力
但有些被認為實際上具有拘束力
通知、通達 這些名詞沒有法律很明確的定義,似乎只是機關自己選擇的用法。
事實上Google找通知,好像真的厚勞省比較多,其他機關比較少用。
http://oshiete1.goo.ne.jp/qa329453.html
座間市公文書に関する規定 (座間市公文內規)
【通知】用在要將一定的事實、處分、意思知會給特定對象時。
【通達】則是某機關對其所掌事務,命令其他機關或職員執行一定的行為,
可視為通知的一種。
接受通達的機關、職員受其拘束,這點與訓令類似。
但訓令用來命令職務執行上的基本事項,而通達則多用在比較細節的事項
(如法律解釋、職務執行上的細節、行政方針等)或用在命令等。
* 這裡定義通知是廣義的知會動作,通達則是較細化較有拘束力者。
違反通知並不立即構成「違法」,但知其通知而故不配合,可能會變成被追溯
責任的根據。
http://ja.wikipedia.org/wiki/%E9%80%9A%E9%81%94
以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的機關委任事務,被認為國家對於地方政府
有指揮監督權,所以多用通達的形式來進行管理、執行。
2000年4月1日實施的地方分權一括法,廢止「機關委任事務」,中央失去對地方
政府的指揮監督權。此法意旨將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從上下的主從關係調整為對等、
合作的關係,所以之前的通達也被要求配合此立法意旨加以調整。
所以中央政府對於之前基於指揮權所發出的所有通達中,除認定仍為中央管轄事
項者依循地方自治法245條之9仍予以保留外,其他偏向技術建議、勸告性質的通達
都逐一調整其內容並將名稱改為通知。
* 這裡講得比較清楚用詞的變化關係。
看起來通知是比較弱法上下層級概念,
塑造平等假象的用詞,
所以我這篇翻知會。 (本來想翻通令或函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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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64.65
※ 編輯: but 來自: 220.132.164.65 (02/27 04:30)
推 medama:推 02/27 08:26
推 cloud7515:國情不同XD 02/27 09:21
推 vicke:好厲害! 02/27 09:41
→ vicke:不過有個地方我有點疑惑 有些名詞本身就含有相當意思 02/27 09:41
→ vicke:譬如說「公共場所」本來就是只對不特地多數人開放的地方 02/27 09:41
推 vicke: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公共場所 就變成意思重複 02/27 09:43
→ vicke:就中文來說(至少就"以前"的中文) 好像就變得有點累贅? 02/27 09:44
→ vicke:不過原文又是那麼寫 翻譯上遇到這種情況時 感覺有點為難~"~ 02/27 09:44
推 fong6033:法律用語喔 因為不是所有的公共場所都是供不特定多數人使 02/27 10:42
→ fong6033:用的,例如總統府是公共場所,但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去的。 02/27 10:45
→ fong6033:所以法條才會寫這樣看起來重複的字句,用意是要凸顯「不 02/27 10:46
→ fong6033:特定多數人」這個特性。 02/27 10:46
推 fong6033:譬如我國的菸害防治法就訂的更嚴格,只要是政府機關的「 02/27 10:50
→ fong6033:室內場所」,無論是否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一律禁煙。 02/27 10:51
→ fong6033:所以就算是總統個人的辦公室,因為屬於政府機關的室內空 02/27 10:52
→ fong6033:間,就必須禁煙。 02/27 10:52
推 fong6033:此外,我國法律沒有「努力義務」這種用語。我國多半會用 02/27 10:56
→ but:感謝樓上指導! Google是有看到台灣部分文章這樣用 02/27 11:03
→ but:也許是因為法律人留日的多的誤用? 02/27 11:04
推 fong6033:不是誤用阿,留日學者當然會用他們的用語,只是我國法律 02/27 11:05
→ fong6033:並沒有使用這樣的用語罷了。或許哪一天就寫進去法律中也 02/27 11:05
→ fong6033:說不定,畢竟我國法律幾乎都是繼受外國法的。 02/27 11:06
→ but:另外請問我國多半會用...什麼??? 02/27 11:07
→ fong6033:我看到的大多數都是規定「應」如何如何,但不會規定罰則 02/27 11:08
→ fong6033:通常這樣就是具有宣示意謂,或賦予行政機關努力義務的法 02/27 11:08
→ fong6033:律。或者也可說是立法者課與行政機關的「行為義務」。 02/27 11:09
推 vicke:話說 總統府好像不算是公共場所吧? 02/27 11:09
→ fong6033:沒有罰則的法律規定,通常就是僅具有宣示效果的法律。 02/27 11:10
→ but:台灣菸害防制法定義的室內公眾場所是包括總統府跟私人公司的喔 02/27 11:13
→ fong6033:公共場所原始定義或多數情況,的確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得 02/27 11:18
→ fong6033:出入的場所,但菸害防治法的精神,已經對其定義有所放寬 02/27 11:19
→ fong6033:不過原文的「公共設施」,或許直接照字面翻「公共設施」 02/27 11:20
→ fong6033:而不要翻成「公共場所」會更容易了解。 02/27 11:20
→ vicke:台灣菸害防制法裡除了公共場所外還有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 02/27 11:26
→ vicke:場所 我以為總統俯視算在這個裡面 而非公共場所..... 02/27 11:27
推 fong6033:總統府在政府機關那一款喔 02/27 11:28
→ fong6033:vicke大,我覺得公共場所範圍大小,是解釋上的問題,當然 02/27 11:29
→ fong6033:你主張的符合一般對公共場所的理解,完全是正確的,個人 02/27 11:29
→ fong6033:絕對贊同。 02/27 11:30
→ but:正因為公共場所定義不明確 所以才會強調供不特定多數民眾使用 02/27 11:34
→ but:日本報導對會滿精準保留原始用詞的 這點跟台灣媒體差很多XD 02/27 11:35
推 vicke:問法律名詞時順便問了一下老師 他說那樣的(中文)句子也不奇 02/27 11:39
→ vicke:奇怪 廣義來說 是針對不論特定與否之多數人的場所 02/27 11:40
→ vicke:狹義來說就是指不特定之多數人利用的場所 02/27 11:41
→ vicke:特別指出不特定多數人是強調狹義的公共場所 02/27 11:41
→ vicke:不過感覺自己好像搞得很複雜 照翻就好了......XD 02/27 11:42
→ vicke:問到老師還以為我要準備什麼法律考試=.= 02/27 11:42
推 fong6033:vicke的老師是日文老師還是法律老師阿? 公共這兩個字本 02/27 11:43
→ but:我想一般的報導或許也會簡單翻成公共設施吧 翻譯是因地制宜的 02/27 11:44
→ fong6033:來就是非常抽象了,所以解釋起來會很多歧異,一點也不奇 02/27 11:44
→ fong6033:怪。 02/27 11:44
→ vicke:老師是念法的 02/27 11:45
→ vicke:所以才會問他法律問題 XDDDD 02/27 11:45
→ but:尤其是外電對台灣民眾沒影響時 媒體通常求順暢不在意完全精確 02/27 11:45
→ but:報導跟民眾息息相關的事情時 媒體才會想去精確說明.... 02/27 11:46
→ but:說是這麼說 去年菸害防治新法起跑時 媒體還是眾說紛紜..... 02/27 11:46
推 fong6033:恩 法律用語精確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該法才避免概括的用 02/27 11:47
→ fong6033:「公共場所」,而是用列舉的方式。 02/27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