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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摘要: 修正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理事會設九席,監事會設三席,由會員舉之。」 新條文: 「理事、監事任期為一年,每年度須於五月底前完成改選,改選採無記名投票,必須於六 月底前完成交接手續。理事、監事得連選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修正說明: 為符合新修正條文之邏輯順序,原條文之第二十七條移至新條文之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規定之改選期程為因應各會員代表兼任理監事之可能,往後延至各分會新任會長 選出時(五月底) 修正第二十七條 原條文: 「理事、監事任期為一年,每年度須於二月底前完成改選,改選採無記名投票,必須於四 月底前完成交接手續。理事、監事得連選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新條文: 「理事會設五到十席,監事會設三席,由會員舉之。屆期未選出足額理事、監事,理事長 得於七月一日前指定之,並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修正說明: 為符合新修正條文之邏輯順序,原條文之第二十六條經修正後移至新條文之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因應每年交接之情勢所需,理監事名額應彈性訂定,並由會員代表大會認可,此種 必要措施應明定於章程。 修正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理事、監事之候選資格規定如下:  1.曾任本會之理事、監事、幹事或各校蘭友會之重要職務者。  2.任期內不得兼任各校蘭友會會長之職務。」 新條文: 「理事、監事之候選資格規定如下:  1.曾任本會之理事、監事、幹事或各校蘭友會之重要職務者。  2.會議期間內不得兼任各校蘭友會會長之職務。」 修正說明: 為因應理監事選舉不足額之情形,並推廣會員代表進一步參與總會事務,各會員代表得依 法適當參與並擔任理事及監事。 新增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在會議期間外兼任各校蘭友會會長者,有關重大權利義務分配之相關事項, 不得參與理監事會決策,並應利益迴避。」 修正第五十條 舊條文: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章程已於第七 屆第五次(84/12/31)及第六次(85/ 2/11)會員代表臨時會中全部通過。並於第八屆第 六次(85/10/27)會員代表臨時會中修改部分條文通過。另於第十一屆第七次(88/12/5) 會員代表大會中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又於第十五屆會員代表定期大會(92/3/8)中新 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 新條文: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章程已於第七 屆第五次(84/12/31)及第六次(85/ 2/11)會員代表臨時會中全部通過。並於第八屆第 六次(85/10/27)會員代表臨時會中修改部分條文通過。另於第十一屆第七次(88/12/5) 會員代表大會中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又於第十五屆會員代表定期大會(92/3/8)中新 增及修改部分條文通過。再於第十九屆會員代表臨時會中(98/ 7/30)新增及修改部分條文 通過。」 修正說明: 修正條文修改之紀錄,並於會員代表臨時會議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社會局核備 後通過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