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da (游泳&攝影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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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校慶運動會
時間Fri Apr 10 21:58:30 2009
國立宜蘭大學八十三週年校慶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 旨:為推展體育活動,提昇運動風氣,促進全校教職員工生間之身心健康
及增進情誼,凝聚校園意識,特舉辦本運動會。
第二條 主辦單位:體育室
第三條 協辦單位:衛保組、採購組。
第四條 贊助單位:員生消費合作社
第五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98 年5 月11、12 日(星期一、二)於本校田徑場舉行。
第六條 參加單位:依比賽項目以系、所(含進修部及高職部),或班級為單位。
第七條 競賽組隊方式及隊數(人數):
(一)徑賽:依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實施。各競賽項目每系(所)為單位,
男、女生組至多可報名5人,每人只能報名一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二)
大隊接力比賽:大隊接力比賽之男生組和女生組分別由各系(所)之學生合組一隊
報名為原則(進修部合組報名一隊),以報名一隊為限。(比賽辦法請見附件一)
(三)
10人11腳比賽:以班級為一單位。一年級每班必須報名一隊,二、三、四年級
(含研究所)自由報名,每單位以一隊為限。(比賽辦法請見附件二)
(四)
拔河比賽:拔河比賽以系(所)為單位,以報名一隊為限。男生組30人為一隊,
女生組20人為一隊。(比賽辦法請見附件三)
第八條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系(所)97 學年度正式註冊,第二學期仍在學之
學生為限。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由參加各單位自行確認,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始
能報名參加。
參加對象 男 生 女 生
以系或所為單位 1.100 公尺 1.100 公尺
2.200 公尺 2.200 公尺
3.400 公尺 3.400 公尺
4.800 公尺 4.800 公尺
5.1500公尺 5.1500 公尺
6.30×200 公尺大隊接力 6.20×200公尺大隊接力
7.拔河 7.拔河
以班級為單位 8.10人11腳 8.10人11腳
附註:預賽時間:
4月27至5月8,由體育室視實際報名情形。統一公佈時間。
決賽時間: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12 日(星期一、二)。
第十條 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方式:全部採網路報名註冊,網路報名表格公佈於本校體育室網址:
http://www.niu.edu.tw,將選手資料繕打於報名表後,E-Mail到
pe@niu.edu.tw,並列印一份經由系(所)主任核章後送交體育室董至聖
老師,即完成報名手續。
二、時間:
中華民國98 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完成報名註冊,逾時
不接受報名。
三、報名人數規定:各比賽項目每系(所)單位男、女生組至多可報名5人,
每人只能報名一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四、報名註冊一經確認後,不得增減及更改職員或運動員人數、姓名及參加項
目,參加單位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五、各隊本部得置領隊1 人、教練1 人、管理1 人及隊長1人、隊員若干人。
第十一條 獎勵:大會設置各種優勝獎盃、獎牌、錦旗、獎狀及禮券,以獎勵成績優
良之單位及運動員,頒給標準如下:
一、徑賽項目參賽10人以上時錄取6名,6 至9 人取4 名,5人取3 名,不足5人取消
該項比賽。
二、個人項目發給獎狀。
三、大隊接力分男、女生組頒發獎盃及禮券:男生組冠軍12,000元、亞軍9,000元、
季軍6,000元、殿軍3,000元;女生組冠軍8,000元、亞軍6,000元、季軍4,000元
、殿軍2,000元。
四、拔河比賽:分男、女生組,頒發獎盃及禮券。男生組冠軍9,000元、亞軍6,000元
、季軍4,500元、殿軍3,000元;女生組冠軍6,000元、亞軍4,000元、季軍3,000元
、殿軍2,000元。
五、10人11腳比賽:頒發錦旗及禮券。冠軍5,000元、亞軍4,000元、季軍3,500元、殿
軍3,000元、第五名2,500元、第六名2,0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六、徑賽總錦標同一系所男、女生組合併計算,頒發錦旗及禮券:冠軍6,000元、亞軍
4,000元、季軍3,000元、殿軍2,000元。各項目積分為冠軍得7分,亞軍得5分,季軍
得4分,殿軍得3分,第五名得2分,第六名得1分。如果總分相等時,依所得冠軍之
多寡判定之;如冠軍數目亦相等,則以所得亞軍多寡判定,餘依此類推,最後結果
亦完全相同時,其名次並列。
七、個人項目決賽後立即頒獎,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大隊接力及各項錦標
於競賽結束後進行頒發。
第十二條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第十三條 開、閉幕典禮:
開幕典禮:訂於98 年5 月11 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於本校田徑場舉行。請各系
(所)主任帶領1位掌旗及至少30位運動員參加開幕繞場活動,並提前半小時
至會場指定位置集合。
閉幕典禮:訂於98 年5 月12 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於本校田徑場舉行。
第十四條 申訴:
一、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依據。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依據。
(三)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技術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最後終決。
二、申訴程序:
(一)有關運動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大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
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提出書
面(應使用大會印製之規格)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第十五條 罰則:
一、運動選手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及
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不予計算。
二、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之行為,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
,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及已得名次外,即通知該系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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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lain0819:有要參加各項比賽的同學請向我報名= =+ 04/11 10:35
→ elain0819:最後一年了~要把握機會阿!!!!XD 04/11 10:35
推 polozero1:雖然我沒有要報,不過總覺得這好像跟我有關@@ 04/12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