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yjackal (天才大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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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2004 ~ 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第六章 、 投球規定
時間Thu Oct 5 19:52:37 2006
2004 ~ 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第六章 、 投球規定 (PITCHING REGULATIONS)
1. 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軸足
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 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時,身
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 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球時,裁
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 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自手中
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如果要
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
。
3. 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 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警告後
再同樣犯 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賽不准再當投手。
(2)
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 1.82 公尺,至多不超過 3.65
公尺。
(3) 在球被擊中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 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回傳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可以不
直接回傳 。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 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球狀況,由裁判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於 10 秒內要將球投出
。
判決:投手於 10 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 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 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 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 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 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可再旋
回後面。
(5) 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 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投手或其他防守球員在比賽球上加添外物,經規勸不聽者,判驅逐出場。投手再投球時,
允許在手套內加戴保護性質的深色打擊手套。
6. 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干擾擊
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逐出場,不得再參
加本場比賽。
7.
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告成違規
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 “一壞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投出之球雖經判為違規投球,但是只要擊球員去揮擊,即變成一好球,雖然曾是違
規投球,卻不會被處罰。這球一旦被擊出,比賽繼續。在適合於提出促請裁決的時機存在時
,如因違規投球發生及被宣告,即造成促請裁決時機已過去。
註:當違規投球行為一經確認,要立即宣告。由壘審宣告時,音量要使最近的野手聽清楚
。壘審宣告同時,也應比出遲死 球手勢。野手如果藉口未聽到宣告,不會影響到該宣告
的成立。
8. 下列情形,宣告投球無效。
(1) 比賽暫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時。
(2)
因投出球未被擊出,或未到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有提早離壘而出局的行為,該投出球
要宣告投球無效。
(3) 當宣告界外球以後,跑壘員尚未回到原來佔有壘包時,投手已投出球,要趕快宣告「
投球無效」,使比賽暫停。
(4)
在揮臂動作,或向身體後方的揮動中,球自手中滑落。
判決:發生以上狀況時,比賽暫停,其後的連續動作均無意義。
(5) 比賽仍在進行時,進攻隊球員、經理或教練不可以任意叫「暫停」,或是運用言語、
措詞、甚至某些侵犯動作,其明顯的目的企圖混淆投手,造成違規投球。
判決:宣告「投球無效」之外,警告犯規隊。只要類似行為再一次發生,犯規者判退場。
9.
在一局中,對每一位及每一任的投手,至多只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息區的代表一次面
授機宜。第二次的面授機宜,將造成該名投手被處罰更換投手,並且不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
投手。
10.
每半局開始或每次更換投手時,比賽可最長暫停一分鐘,讓投手向捕手或其他某一位隊
友熱身練投球最多三球。每多練一球,將被多判一個壞球。同一局,再度擔任投手,不得熱
身投球。
註: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比賽暫停不得超過一分鐘。
11.
只要不退出打擊順序或被裁判宣告違規投手,球員再回到投手位置次數是不被限制的。
12. 投手違反下列規定即宣告違規投手:
a. 第二次面授機宜。
b. 投球速度太快。
成為違規投手之後,在本場比賽所剩下的時間,均不能再擔任投手位置。
判決:違規投手上場投出一球後(合法或違規) ,即判驅逐離場。如此球已擊出;投手再次
投球,再投次一球前發現,這為進攻隊的選擇:
(1) 保持比賽繼續。
(2) 選擇比賽無效。
(a) 原擊球員承襲好、壞球數重打。
(b) 各跑壘員回到投球前所佔之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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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nuyaksa:(5) 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要煞車嗎= =? 10/05 20:04
推 inuyaksa:去care高度沒什麼用吧...裁判很難有一定的標準... 10/05 20:11
推 gh507:按.....現在投手都流行投 >5公尺的高度 一整個無言 10/05 22:06
推 islyevan:生機投手真的很機,我剛踏進打擊區就投..根本不到0.1秒! 10/05 23:37
推 sc012:我上次當主審.環工的投手吧...都不鳥我的停球手勢...投! 10/06 00:25
推 wcyjackal:照規則判他壞球!之前網路上就很多人抱怨過高度了,但是裁 10/06 12:17
→ wcyjackal:判!都不抓!我是說外面的比賽... 10/06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