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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eloneago》大大 之推文:
loneloneago:關於樓上說的 民法中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生效02/07 03:24
loneloneago:係指到達相對人所能支配的範圍為限 所以推文寄信均可02/07 03:25
j022015:斷 02/07 03:27
loneloneago:惟僅推文恐日後又會引起爭議 建議板主寄信告知為宜02/07 03:28
loneloneago:可確保已盡管理責任 也可讓鮮少上線之板友知道被砍文02/07 03:30
loneloneago:而不會造成宜蘭板Adam01011鬧板事件在此重演02/07 03:35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我之前少打了一個方式 水球 水球 推文 改標題 寄信 其實這四個都是95條說的方式 不過寄信算是最有保障的一個 寄了信同時推文叫他去收信 我覺得是比較好的方式 因為也順便告訴其他人 "已經提醒原PO修改了" ※ 引述《Locyta (查相關字請按/鍵)》之銘言: : 由於板友提出於標題後加註勸說字眼不佳 : 又為了有效率些(寄信不一定有用) : 故舉行試辦期 : 2009.2.7~~~3.22 : 試辦期內若分類標題錯誤 將以推文方式 柔性勸說更動 : 三天內若無更動 板工將採原標題刪除 : 成效良好則續用 否則試辦期後將直接於標題後加註勸說 : 三天內若無更動 板工將直接刪除全文(由於人氣未滿20以上 刪文系統將不留告知) : p.s : 板工只是代稱 並非要拿來說嘴 : 自認是板上的僕人 幫忙作些事 : 板友們也可比照辦理 但勿人身攻擊 否則直接送水桶半個月 : 板工 既然都講民法了 順便提一下刑法部分 為什麼我說 "修標題跟修推文一樣" 都"可能"變造原作者的論述 或許只是加註,不過我們要考慮到其他狀況XD 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題含文章內容 都是該作者論述的一部分 修標題不就符合了"變造"  至於有沒有對其他人造成損害 那是另一回事 -- 文章打完我覺得我是來衝文章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10.53
kewang:衝文章+1 XDDDD 02/07 11:17
loneloneago:210條在這邊不太適用 要件是損害"公眾"或"他人" 02/07 13:23
loneloneago:這個情況下能產生的損害 頂多精神賠償 02/07 13:24
zzzaaa12:是沒錯 不過我的重點是"變造"這兩個字 02/07 13:27
loneloneago:而且我在其他板發現 很多上站很久 只會PO文不會用水球 02/07 13:27
zzzaaa12:其實我本來還想貼那個310條毀謗罪....只是不敢得罪戰神@@ 02/07 13:30
loneloneago:誹謗罪跟修改標題的關連是...= =? 02/07 13:32
zzzaaa12:所以我才拿掉XDD 02/07 13:33
zzzaaa12:就當作我在衝文章吧 連一樓都同意了XD 02/07 13:37
loneloneago:不過我想提醒板主 我們這裡並不是天天紅爆白爆的板 02/07 13:39
loneloneago:在標題加註板工回覆 我想應該只有水文超多的大板適用 02/07 13:40
loneloneago:如果按大S主題式閱讀的話 你的回覆不會出現喲XD 02/07 13:42
loneloneago:板主可以參考宜蘭板的方法 寄信後12小時刪文 02/07 14:09
j022015:同意樓上 02/07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