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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懶得打全部的公文了....擷取部分出來 被告韓先生因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經查: 該罪係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茲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信歷此司法偵 查程序應有所警惕,再考量被告行為所生危害未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 切情狀,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本件緩起數期間為2年,被告應立悔過書(已履行),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年內,向本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的部分 民法我暫時沒有想法 他應該也收到公文了 只是高科版他暫時出現不了 除非他先解除3篇劣文 四個月的時間結果出來了 應該是可以結束這個事件... -- ▄▄▄▄▄ ▄▄▄▄ ◢ ◢ ▄▄ ▄▄ ▄▄ ▄◢▄▄ ◢◣ ▅ ◢◤ ◢◤ u ◢◤ ▅▅ s 0 ◢◤ █ ◥◣ ▃▃◢▄ ⊙ ⊙   t 6 ▃▃ ~●●~ ◥◣ i 1 ( .人. ) ◤ ◥ ◢ ▄▄ n 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37.175
Boston:這麼爽喔 緩起訴 10/19 03:00
Boston:建議能告他民法就告 賺零用錢 10/19 03:01
john5566:呵呵 等著看結果 話說怎不能2了 10/19 20:46
timho: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少標了幾個字吧 10/20 09:11
timho: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 10/20 09:23
timho: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10/20 09:23
timho:元以下罰金。 10/20 09:23
leefei:我錯過了什麼?? 10/21 12:05
leefei:事情搞這麼大??? 10/21 12:05
wwf449:請按小寫s 10/27 01:19
wwf449:錯了= =大寫S 10/27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