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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對於指紋討論這麼熱烈 我就把很久很久以前某版討論過的"指紋建檔"文章PO出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 : 當兵都會按阿 : 體檢、報到、歸建、放假、收假...很多很多地方都會要你蓋指紋 91年以後入伍就不用建指紋檔了 指紋檔和按指紋不一樣 按指紋只是要你拿左手大拇指抹過紅印泥在要用的文件上捺一下 指紋檔是一張卡 上面有你的人資 然後用黑色油墨抹你的十指 在卡上留下指紋 : 所以有當兵的男生應該是都被建檔了 : 至於替代役、國民兵我就不知道了 不過他們也要體檢也要蓋吧 : 基本人權本來就不是絕對的 在有必要的情形下還是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 : 至於資料外洩、被有心人士拿來利用云云...這是另一個問題吧 就是同一個問題 無法切開 : 就像報名補習班要填資料,也不可能擔心會外洩就不填,否則豈不因噎廢食? 對 但看是要填甚麼資料 補習班只叫你填姓名聯絡電話住址email 光是這樣就有人抱怨個資被散播被騷擾了 網路上購物也是要你填信用卡卡號 不少老一輩的就不願意上網付費 認為會被盜刷 只要留下資料 就有被洩漏的可能 只是說被洩漏的可能性大小 和被洩漏資料本身的重要性是否可以忍受 : 911事件後入境美國日本的外國人不也要按捺指紋 : 人權什麼的遇到帝國主義的拳頭還不是只能乖乖退讓 不然不讓入境怎辦? 對 但美國人自己不用按指紋 : 這本來就沒什麼對錯,選擇的問題罷了 : 就犯罪防治的觀點來 我倒是滿贊成的 個人意見 謹供參考 我也贊同是選擇的問題 就犯罪防治觀點 的確指紋建檔不錯 但一個問題的探討 是要兼顧很多觀點的 不談指紋被盜用的問題 最簡單的思考點是 我為什麼要給你我的指紋讓你把我當嫌疑犯來看待 很多人會覺得 你不犯罪 幹嘛怕給別人你的指紋 基本上這就符合東方傳統欠缺隱私權的思考脈絡 父母看小孩的信和日記也是說 你沒寫甚麼見不得人的事情 幹嘛怕我看 我的信和日記是我的 只有我可以看 我的對話是我和我朋友家人的 所以你不可以監聽 我的指紋也是我的 所以你不可以取走 如果光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 最好是每條街都裝個監視器 每人的電話都被監聽 反正你又沒做壞事 幹嘛怕我看怕我聽?? 但實際上不是這樣的不是嗎? 這麼有效的預防犯罪社會 是大家想要的嗎? 撇開複雜的學理 我會回歸到這一點上來看待這問題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只是原因之一啦 詳細可以去看看解釋理由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3 以下是重點 1 本來戶籍法第八條是要修掉 為了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但有一群立法委員在修法通過前 就先去聲請釋憲 當時產生了一個爭議 大法官是解釋法令和解釋憲法 也就是說大法官 所解釋的對象必須是法律 而這個第八條根本還沒修 所以有人認為這不能是解釋標的 但是大法官仍認為 這是立法院的職權 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 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 釋者,應認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意旨。 2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 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 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 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 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 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3. 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之必要,自得於不違反憲法 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取得所必要之個人資訊。 4.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回復戶警分立制度(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 防範犯罪明顯不在戶籍法立法目的所涵蓋範圍內。 5. 強制年滿十四歲之全部國民均事先錄存個人之指紋資料,並使全民承擔授權不明確 及資訊外洩所可能導致之風險,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難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要 求,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 總之 不只是因為法律保留這個理由: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 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範圍與方式且應與重大公益 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 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 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 之本旨。 總之大法官認為 不是不可以 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 而且因為基於這是有關人 性尊嚴 所以大法官在審查的時候是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 在釋憲實務上 這幾乎會導致違憲的後果 但是這個解釋出來雖然是違憲的 但是仍有比較保守的大法官寫不同意見書 而其他協同意見書 也很值得參考 其他學者也有寫文章 最主要的意見就是指紋是人的一部分 不只是隱私權 那是人體的標記 如果把人體的標記記錄下來 去作為犯罪偵查的工具 就等於把人當作工具般使用 預先紀錄所有的人民 認為所有的人民都可能有犯罪的可能 這是違反人性尊嚴的 此外 如果是為了犯罪偵查 以後有人要犯罪 就帶手套就好了 而且指紋可以當作陷害 用的工具 此外有人一直說外國人進入美日留指紋這跟全民留指紋是不一樣的 外國人進入一個國家所應有的基本權利是和本國人民的範圍不同的 例如多年前那個小林疝氣被禁止入境 當時就有爭議 我們可不可以不給他來 但是因為他是外國人 我們當然可以不給他 而弔詭的是 既然指紋是重要的身體資訊 是人格尊嚴 這個就應該無分外國人或本國人了 可能美日基於反恐需求的強度要求相當高的結果吧 =================================================================== 所以各位阿~ 要求比對所有學生的指紋是不可能也違反法律違反道德的 請原PO辛苦一點去調閱監視器吧 -- ╠═╬══╬═╬═╬═╣ ║ ║ ║ ║╲║╱║ ║ ║ ║ 此時, ╠═╬═╬══╬═╬═╬═╬═╣ 帥有何用? ║ ║ ║ ║╱║╲║ ║ ║ ║ 有車又如何? ╚═╩═╩═╩═╩═╩═╩═╩═╝ 有馬子又怎樣? 幹她媽的,有帥又有車,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131.226
liweits:END 02/25 12:53
我也不期待你會看到什麼 如果每個人都會認真看完和思考 我反而比較意外 ※ 編輯: dmhorizon 來自: 111.254.131.226 (02/25 13:07)
pichubaby:讀到大學還只會END... 02/25 13:34
dannana:這篇寫得很好 02/25 20:05
pcad261:是以人廢言還是本來就無法閱讀這種認真文呢? 02/26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