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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文摘要:〈公告本校100學年度弱勢學生申請助學金相關注意事項〉 敬啟者: 主旨:公告本校100學年度弱勢學生申請助學金相關注意事項 說明: 一、申請對象: (1)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排除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 新台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 報部專案審核認定、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新台幣650萬元)之大學部學生。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者,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家庭年收入計算成員為: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之學生, 加計其配偶。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 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 繳。 四、申請檢附文件: (1)家庭所得計列人口之「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如撫養、父母離一或失蹤 等家庭狀況於戶籍謄本記事欄註記載明事項)正本一份」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 (3)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表。(如附件) 五、申辦時間:自100年9月13日起至10月20日止「逾期者視同棄權」請至學 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 技藝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 劃的助學金。 八、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且符合補助資格者,當學年度補助金額將自第二 學期學雜費中扣除,須配合學校規定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九、承辦人及聯絡電話:生輔組沈姿伶小姐,聯絡電話:(07)5252000轉 2910。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承 辦 人:沈姿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14.16
expuc:歐對了~ 老屁股代po 09/04 23:56
ptthum:推"老屁股" 09/05 17:15
expuc:請不要這樣 很噁心... 09/05 23:16
newman000:那.."噓"老屁股 09/06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