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hallan3 (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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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情報] 第卅七屆「永信杯」全國排球錦標賽
時間Tue Aug 3 00:20:02 2010
※ [本文轉錄自 Volleyball 看板 #1CJa-0mU ]
作者: aibahikari ( 相葉雅紀~マイガール) 看板: Volleyball
標題: [情報] 第卅七屆「永信杯」全國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時間: Tue Jul 27 11:16:14 2010
第卅七屆「永信杯」全國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7月6日體委競字第0990013968號書函核備
一、宗 旨:
推展全民運動,提高排球技術,促進球隊聯誼,增進身心健康。
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台中縣政府。
三、輔導單位:
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內政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台中縣議會、台中縣體育會、
台中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
大甲鎮公所、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台中縣教育會、台中縣立體育場、
大甲鎮教育會、大甲鎮瀾宮、大甲鎮體育會、大甲高級中學、大甲國民中學、
順天國民中學、大安國民中學、梧棲國民中學、清水國民中學、大安國民小學、
文昌國民小學、大甲國民小學、永信藥品工業(股)公司、各縣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靜宜大學。
五、比賽地點:
台中縣大甲鎮鐵砧山永信運動公園。
六、比賽日期:民國99年9月30日~10月3日 (星期四~日共4天)。
七、分組:
(一) 社男九人制組 (二) 公教機關組
(三) 社男組 (四) 社女組
(五) 大專男子組 (六) 大專女子組
(七) 高男組 (八) 高女組
(九) 國男組 (十) 國女組
(十一) 六年級男童組 (十二) 六年級女童組
(十三) 五年級男童組 (十四) 五年級女童組
八、參加資格:
(一) 凡機關團體、學校民眾均得依照下列辦法組隊參加,惟每一球員限報一組一隊,不
得重複。若重複報名者,以身份證字號正確之單位為參賽球隊。
(二) 凡報名高中組、國中組、國小六年級組比賽之球員,各校均須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辦理球員登記後,始得參加比賽(國小五年級組之球員,為該校在籍學生即可,不受本項
資格之限制)。
(三) 各組參加資格:
1. 社男九人制組 : 民國60年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
2. 公教機關組 : 凡各單位編制內之在職人員持有在職證明書及身份證者,得自由組隊(
工友、替代役、志工、義工、專業教練、實習老師、代課老師不得參加)。
3. 社男組 : 自由組隊。
4. 社女組 : 自由組隊。
5. 大專男組 :
限98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8名球隊以外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
凡獲得98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8名之球隊及球員,限在籍學生參加「社男組」。
6. 大專女組 :
限98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6名球隊以外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
凡獲得98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特優級前6名之球隊及球員,限在籍學生參加「社女組」。
7. 高男組 : 高中(職)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
8. 高女組 : 高中(職)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凡參加98學年度全國高中排球聯賽
高女甲組前6名之球隊,限參加「社女組」。
9. 國男組 : 國中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
10. 國女組 : 國中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
11. 六年級男童組 : 國小在籍六年級以下含六年級學生 (限以學校為單位並在87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12. 六年級女童組 : 國小在籍六年級以下含六年級學生 (限以學校為單位並在87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13. 五年級男童組 : 國小在籍五年級以下含五年級學生 (限以學校為單位並在88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14. 五年級女童組 : 國小在籍五年級以下含五年級學生 (限以學校為單位並在88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九、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2009-2012年最新排球規則 (附則二除外)。
十、比賽制度:由大會依據每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於抽籤前公布。如每組報名未滿三隊時改
為表演賽。
十一、比賽用球:大會指定球「寶登Molten」彩色球。
(一)五年級男、女童組採用三號橡膠球。
(二)六年級男、女童組採用四號橡膠球。
(三)國中組以上採用五號皮球 (遇雨天採用橡膠球)。
十二、報名手續:採網際網路線上報名。
(一)日期:99年 8 月 1 日起至99年 9 月 10 日14:00 止。
(二)報名網址為
http://vbg.yungshingroup.com/。
(三)人數:
1. 六人制:領隊、執行教練、教練及管理必填報各1人,隊員(含隊長)限報12人。
2. 九人制:領隊、執行教練、教練及管理必填報各1人,隊員(含隊長)限報15人。
(四)報名截止後不得再更改隊員名單。
(五)大專(含)以下各組,以「學校」為報名單位,每校最多二隊為限;隊名必須為學校中
文名稱。
十三、抽 籤:民國99年9月15日 (星期三 ) 14:00 在永信藥品工業公司會議室舉行,各
隊應派代表出席,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領隊會議:民國99年9月29日 (星期三 ) 15:00 於鐵砧山永信運動公園鄉野莊舉行
,不另行通知。
十五、名次判定:循環賽計分法:
(一)每場勝隊得兩分,負隊得一分,棄權未出賽者取消所有賽程比賽資格,以積分多寡決
定名次。
(二)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則以各隊勝分總數除以負分總數之商數大者為勝。
(三)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以該循環賽程中各隊勝局總數除以負局總數之商數大者為勝
。
(四)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五)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
隊未賽完之賽程,並依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六)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
並給予該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六、運動員須知: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
項:
(一)參與比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二)凡參加之球隊務必參加開幕典禮 (由大會贈送紀念品)。
(三)凡參賽隊伍於出場比賽前,請先至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四)遇有比賽時,須在規定比賽時間前到場,比賽結束後立即退場,並由教練及管理率同
進退。
(五)球衣上須有單位中文名稱及固定號碼,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各隊隊長在球衣之
正胸前應佩帶與球衣不同顏色之標誌 (長八公分、寬二公分)。
(六)球隊比賽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及短褲均應有明顯號
碼(1~20號),否則不准出賽。
(七)每隊應派聯絡員在場,便於聯繫。
(八)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餘職隊員不得質詢,惟學童組教練得代隊長提出質詢
。
(九)球員參加比賽必須攜帶個人身分證件備查:
1. 公教機關組須帶單位服務證明書及國民身分證。
2. 社男九人制組、社男組、社女組須帶國民身分證,現役軍人得帶補給證。
3. 大專男組、大專女組、高男組、高女組、國男組、國女組須帶學生證及國民身分證。
4. 男、女童組須帶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 (在學證明書須蓋關防相片騎縫加蓋校長職官
章)。
5. 各項證件均以正本為憑。
(十)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十七、獎 勵:
(一)各組報名球隊達15隊以上錄取6名、6~14隊取前4名、5隊以下取前3名,由大會頒發
獎盃及獎品。
(二)國小組各組前8名,依累計積分取得參加100年全國中華盃國小師生排球錦標賽參賽資
格。
(三)教練獎:各組冠軍隊之教練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品
(四)各組於名次確定後,連同教練獎隨即於司令台頒獎;未參加領獎之球隊,賽後大會只
寄發獎盃,獎品不予發放。
(五)參加獎:凡參加之球隊均由大會贈送紀念品。
(六)所有比賽成績函送有關單位。
十八、附 則:
(一)欲報名參加本屆比賽之各級球隊,請詳閱本競賽規程並獲得服務單位、就讀學校及有
關單位同意方得報名參加,賽會期間人員之安全、行為及一切事務各隊自行綜理與負責。
(二)合法之抗議應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卅分鐘內以書面向控制委
員會提出 (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但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
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三)賽制規定:
1. 採三局兩勝制。
2. 以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兩分為勝該局 。
3. 決勝局採15分制,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4. 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 (每次30秒)。
5. 九人制組採21分制。
(四)參加比賽一切費用請自理。
(五)大會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1. 選手村 (基於個人衛生考量,請自備睡袋)。
2. 交通車 (車站-選手村-會場)。
(六)參加中華盃總決賽錄取資格計分辦法:
1. 基本積分:凡報名國小五、六年級各組之球隊及給予積分1.5分,惟各組各校僅以一隊
計分。
2. 名次加分:
(1)第一名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6分,第六名5分,第七名4
分,第八名3分。
(2)如有名次並列時,則以名次前後分數加分後除以並列隊數,其商即為並列各隊所得分
數。其計分方式為:(4+3)÷2=3.5,每隊各得3.5分。
(3)基本積分加上名次得分後,即為該隊在該盃賽所得總分。
(4)若一校報名二隊以上時,且二隊均進入前八(六)名時,則以名次較佳一隊為計分對
象,另一隊名次保留但不予計分。
(5)各球隊在同一學年中,至少須參加二次資格賽(永信盃、華宗盃、和家盃、台北市青
年盃),方得列為參加中華盃計分對象。
(6)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控制委員會議處外
,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7)各球隊在參加各項資格賽中,採名次較佳之二次資格賽加上二次基本積分計之。以積
分排名序之前十二隊(每校每組限一隊)取得參加中華盃總決賽資格,並以積分之多寡判
定排名排定預賽分組,若積分相等時,則以該球隊在資格賽中所獲最佳成績依序判定,再
相等時,則以基本積分多寡判定,若再相等時則並列判定為依據。
(8)如取得中華盃參賽資格隊伍未達十二隊時,則以單一資格賽最佳名次積分錄取之,如
積分相等時,則以參加資格賽次數較多者錄取,再相等時則以相同積分之學校參加各組隊
數多寡判定之。再相等時則由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抽籤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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