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dor:叫他拿合約出來看阿 07/28 22:34
推 sugizo0:阿媽:不管、不管、不管、不管、不管、不管啦!!!!!! 07/28 22:48
→ silomin:要講法律就不要講人情 要說契約就不要說慣例 蠻拼的吧.. 07/28 22:54
推 hitokafe:新聞與論一面倒向博優 但消費者卻一面的倒向任天堂的做法 07/28 22:59
推 hitokafe:花錢買新聞版面嗎??? 07/28 23:02
→ hitokafe:至於售後服務 依照慣例是由後續的代理商做服務 07/28 23:04
→ hitokafe:終止售後服務的情況 只有該地區的商品沒有代理商 07/28 23:05
推 DIO13579:為什麼沒合約還敢那麼大聲阿..... 07/28 23:08
推 ttttt40:歐巴桑...你的吃相真的難看 真的難看到不行 07/28 23:12
推 Runna:不用買版面啦 台灣媒體就這樣 沒看到種花職棒就一個典範 07/28 23:23
→ Runna:而且兩者都在台灣 媒體多講了一點可能就收傳票了 07/28 23:25
推 watanabekun:未定期限獨家販售怎麼想都是瞎扯,合約亮出來看看啊.. 07/28 23:27
推 koboy:身為分公司總經理又給自家另一間公司總代理不叫利益輸送嗎? 07/28 23:36
→ koboy:阿嬤還好意思說任天堂利益輸送給展碁? 07/28 23:37
推 redspiritz:真批發假代理 07/29 00:09
推 HSNUism:樓上的順序不太對 阿嬤是先做代理 再被攬去當總經理的 07/29 00:10
推 ChangHash:不是說沒有簽約日本仔才不爽的嗎?哪來的違約? 07/29 00:34
→ biopopo:慣例的意思是於法無據嗎? 另慣例是誰的慣例? 07/29 07:10
推 Yiyeshu:曾阿嬤真__霸 對方要訂合約 她不要 現在還反告對方 07/29 09:40
推 elic2577:BOYO:去日本進水貨來賣,反正只差說明書 07/29 09:41
推 BraveCattle:我猜最後會合約,博優仍有代理權,只是代理期間變成有書 07/29 13:05
→ BraveCattle:面約定這樣吧 07/29 13:05
→ BraveCattle:最後會合約→最後會合解 07/29 13:06
推 weijay21:台灣媒體本來就是自以為站在被害者那一邊 07/29 13:24
→ weijay21:前年年底中華職棒大動作清查事件後我就再也不相信媒體了 07/29 13:26
推 sephen:如果是台灣企業,或許還有可能會,但老任是日本企業 07/29 13:36
→ sephen:日本的企業文化是很嚴謹的,想要他們收回決定,我看很難 07/29 13:37
推 hitokafe:阿嬤的公司是獨資企業 他說了算 但任天堂是上市公司 07/29 19:22
→ hitokafe:財報和決策是要報告於董事的 所以是不會做出對公司有損 07/29 19:25
→ hitokafe:失的決策 07/29 19:26
推 BraveCattle:問題點在於任天堂一開始並不是想拿掉博優的代理權,只 07/29 19:52
→ BraveCattle:是想書面化,所以繼續給博優代並不能算對公司造成損失, 07/29 19:52
→ BraveCattle:想對的和解條件如果是期限合約化,老任算達到一開始的 07/29 19:53
→ BraveCattle:目標,也可以避免官司訴訟冗長造成額外的花費 07/29 19:54
→ laoh:不管怎樣 不可能給他獨家總代理, 通常獨家總代都要吃貨的 07/29 22:10
→ laoh:而且也要簽契約, 說不定還得給總社一些錢或是好處才能拿下 07/29 22:11
→ laoh:各方面總社通常會有一定程度的要求,博優這種硬凹的方式不可能 07/29 22:12
推 Runna:在隔壁板有拿到相關消息指出 老任是想把通路打進3C大賣場 07/29 22:23
→ Runna:博優不肯(只想繼續走過往賣店模式經營) 所以就被踢了 07/29 22:24
→ Runna:簡單來說 博優的業務範圍不符合老任未來的策略 07/29 22:26
→ Runna:所以的確 理論上有可能和解 但博優恐怕也要付出相應代價 07/29 22:26
→ segio:沒簽約光靠商道兩字就能談和解喔.不知道是哪條法律這樣規定 07/29 23:48
→ Runna:因為和解本來就是契約的一種型態啊 07/30 00:32
→ Runna:民法736~738條 和解一節(契約) 民訴377~380-1條 訴訟上和解 07/30 00:36
→ Runna:既然是契約 就看雙方當事人能否合意一致就好 本來就沒有絕對 07/30 00:37
推 BraveCattle:在法庭上,和解成功法官是可以記點的,所以和解的前題是 07/30 01:01
→ BraveCattle:訴訟而不是合約 07/30 01:01
→ BraveCattle:加上和解可以省去之後上訴抗告有的沒的潛在風險,所以 07/30 01:03
→ BraveCattle:法官通常也會鼓勵雙方合解 07/30 01:03
→ andysamlee:希望老任以後自行設立代理商 不要再找人合作了 07/30 23:16
推 hearry:老任現在看起來自身難保 也許沒空管台灣了... 07/31 00:31
推 cratos:樓上所言甚是,想到這裡,不禁對阿嬤那副控訴的嘴臉感到更 07/31 02:04
→ cratos:厭惡了。 07/31 02:04
推 faang:"訴訟上和解"與"和解契約"應該是不同的東西.... 07/31 09:07
推 Runna:不同東西啊 但在撤回告訴前都可以進行契約上和解而撤告啊 07/31 16:06
→ Runna:訴訟上和解則是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07/31 16:08
→ Runna:和解契約如果發生糾紛則要看有無公證或另起訴訟來履行該和解 07/31 16:09
→ Runna:條件 兩者本來就有其不同 但本質都是終止雙方權利糾紛的方法 07/31 16:10
→ Runna:而且都是要雙方同意才可能達到和解 07/31 16:12
→ Runna:如果老任跟博優私底下最後約簽成了 就未必需要到訴訟上和解 07/31 16:22
→ Runna:因為只要博優撤訴即可 當然這只是契約上之效力 不如訴訟上和 07/31 16:22
→ Runna:解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來得有效力 這就看雙方當事人怎麼去想 07/31 16:23
→ Runna:如同出車禍一樣 不是每個人都會到訴訟上才談和解 很多情況都 07/31 16:24
→ Runna:是在警察局就把和解契約談完了 所以和解的前提應該說是雙方 07/31 16:25
→ Runna:對於和解同意的意思 訴訟上和解則是在程序上賦予其更強大法 07/31 16:26
→ Runna:之保障 07/31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