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CU-SPE92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法令 http://epaper.edu.tw/news/941228/941228e.htm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 另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後略)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 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後略) -- ˙˙ ╭═╤╮ * ╭═╤╮ ˙ │ ╞│╭╮│ ╞╡╭╮ █◤ ˙ ▁▁ ◢█╞═╧╯╞╡╞═╧╯╞╡ ▕皮皮▏ ˙ ◢██╰ ╰╯╰ ╰╯˙ ▕專用▏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3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