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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自新華網 《京都議定書》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透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 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 (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全氟化碳及六氟化硫)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 減少5.2%。具體說,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 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 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 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 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 ,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 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 都議定書》。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 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個 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佔全 世界總人口的80%。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 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 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 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佈拒 絕批准《京都議定書》。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 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 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 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 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 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9/03/content_548525.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5.65 ※ 編輯: d907904 來自: 140.114.25.65 (09/16 09:54)
abin0310:這個很重要耶~因為去年預官有考XD 09/17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