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HU_LST_93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原告甲訴請被告乙賠新台幣(下同)100萬 元整,第一審判決駁回甲之訴,甲不服 上訴第二審,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在 「訴訟外成立和解」,約定乙給付甲40萬 元並甲應即撤回上訴,乙已依和解條件履 行,甲卻拒不撤回上訴,經乙提出甲應撤 回上訴之抗辯:則 (一)該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如第二審法院駁回甲上訴,甲提起第 三審後,始成立訴訟外和解,則第三審法 院又應如何處理? 高點版解答: (一) 1.訴訟外成立和解為私法行為 2.應認上訴人違反誠信原則,喪失繼續實施 訴訟之權能,其上訴程序欠缺保護必要, 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 1.第三審法院依476不得審酌和解事實。 2.乙只能以另案請求救濟。 我的擬答(一)2. (1)訴訟外成立和解為私法行為,所以甲不生撤回之效力。 (2)但法院得行使闡明權,曉諭當事人得以發生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事實447I(3)(即和解)為新攻擊防 禦方法。 請問大家的看法如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4.208 ※ 編輯: yaudeh 來自: 61.230.184.208 (04/14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