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訴請被告乙賠新台幣(下同)100萬
元整,第一審判決駁回甲之訴,甲不服
上訴第二審,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在
「訴訟外成立和解」,約定乙給付甲40萬
元並甲應即撤回上訴,乙已依和解條件履
行,甲卻拒不撤回上訴,經乙提出甲應撤
回上訴之抗辯:則
(一)該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如第二審法院駁回甲上訴,甲提起第
三審後,始成立訴訟外和解,則第三審法
院又應如何處理?
高點版解答:
(一)
1.訴訟外成立和解為私法行為
2.應認上訴人違反誠信原則,喪失繼續實施
訴訟之權能,其上訴程序欠缺保護必要,
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
1.第三審法院依476不得審酌和解事實。
2.乙只能以另案請求救濟。
我的擬答(一)2.
(1)訴訟外成立和解為私法行為,所以甲不生撤回之效力。
(2)但法院得行使闡明權,曉諭當事人得以發生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事實447I(3)(即和解)為新攻擊防
禦方法。
請問大家的看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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