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週刊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
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筆錄之權利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刑訴研修會)於今(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
日第二一0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修正草案,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筆錄
之權利。
在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架構下,證據之提出、調查與交互詰問之進行,
均由當事人主導,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之一方僅辯護人得閱卷,無辯護人之
被告不得閱卷,自應適當地賦予其閱錄卷內筆錄之權利。惟為減省將卷證交由有切身利害
關係之被告閱覽過程中保管作業上之過度勞費,及避免提解在押被告閱錄筆錄所生戒護上
人力之沈重負擔,以有效利用司法資源,爰適度開放被告閱錄筆錄之權利,明定無辯護人
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筆錄影本。至筆錄以外之文書或證物,被告雖無從請求交
付影本,惟仍得經由法官於開庭時之提示或告以要旨或勘驗,得知其內容,以行使其防禦
權。又筆錄之內容如與被告之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礙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人之隱私、業務秘密,自有限制之必要,爰一併明定為得予限制之事項。
刑訴研修會初步決議修正條文草案內容如下:
第三十三條修正為「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一項)。無辯
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
無關或足以妨礙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二項)。被告、辯護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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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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