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HU_LST_94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呼~這條早該修囉 可喜可賀~ 今年東吳考刑訴就有這題, 被告源自於憲法上第十六條訴訟權有效行使不可或缺的閱卷權, 跟雙方武器平等的考量早該受到重視, 本來的法條真的是把被告當成barbarian (害怕被告會毀損證據,把證據吞到肚子裡之類的...) 而忽略了科技的便利性跟時代的進步進而犧牲被告的權利 (可以給被告電子檔啊!雖然聽起來有點好笑...不能存成電子檔的證物 派警衛守著啊...) 沒事沒事,看到考試寫過的題目很興奮 不過刑訴真的是每年修... ※ 引述《dejen (D.J.)》之銘言: : 司法週刊新聞稿 :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 : 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筆錄之權利 :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刑訴研修會)於今(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 : 日第二一0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修正草案,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筆錄 : 之權利。 : 在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架構下,證據之提出、調查與交互詰問之進行, : 均由當事人主導,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之一方僅辯護人得閱卷,無辯護人之 : 被告不得閱卷,自應適當地賦予其閱錄卷內筆錄之權利。惟為減省將卷證交由有切身利害 : 關係之被告閱覽過程中保管作業上之過度勞費,及避免提解在押被告閱錄筆錄所生戒護上 : 人力之沈重負擔,以有效利用司法資源,爰適度開放被告閱錄筆錄之權利,明定無辯護人 : 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筆錄影本。至筆錄以外之文書或證物,被告雖無從請求交 : 付影本,惟仍得經由法官於開庭時之提示或告以要旨或勘驗,得知其內容,以行使其防禦 : 權。又筆錄之內容如與被告之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礙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 人之隱私、業務秘密,自有限制之必要,爰一併明定為得予限制之事項。 : 刑訴研修會初步決議修正條文草案內容如下: : 第三十三條修正為「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一項)。無辯 : 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 : 無關或足以妨礙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第二項)。被告、辯護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第三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39.247 ※ 編輯: deven 來自: 61.230.239.247 (09/28 23:57)
jinyang:為什麼政大人會去東吳考刑訴? 09/29 11:47
dejen:還要等立法院三讀.... 要施行可能要等一陣子 09/29 20:42
deven:只是個失敗的研究所考試啊XD 09/29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