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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試問承租人乙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1、8月30日:(1)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房屋租賃合約(有瑕疵)。 (2)租約自94年9月1日至95年8月31日止共一年整。 (3)承租人乙給付簽約押金N.T.8,000元。 (4)出租人甲承諾事項 =>【1】冰箱一台 【2】ADSL網路共享 【3】有線電視共享 (5)出租人乙的友人A全程陪同可作見證。 2、8月31日:承租人乙將傢俱行李搬至租屋客廳暫放。 3、9月 1日:房東交付鑰駛,由友人A代為領取。 4、9月 7日:(1)承租人乙將傢俱行李由租屋客廳搬入租屋房間。 (2)承租人乙交付九月租金N.T.4000元和水電費N.T.500元予 出租人甲。 (3)出租人甲表明自己是二房東,與原房東B的合約僅簽訂到94 年12月31日,會在94年12月中換約,因此希望變更與承 租人乙的合約至94年12月31日止,並於94年12月中換約 。但出租人甲承諾,由於已安裝冷氣與洗衣機,會繼續承租 房屋。 (4)承租人乙告知出租人甲欲安裝有線電視,出租人甲表示可至 大樓管理處申請,並允諾會分擔費用。 5、9月 8日:(1)承租人乙以個人名義申請新竹振道有線電視,取得同租屋房 客C允諾分擔費用並加以使用。但在告知出租人甲時,甲表 示沒有觀看有線電視的習慣,因此不願分擔費用。承租人乙 在取得房客C的同意後,由乙與C分擔安裝費N.T.1,500元和 9月至12月線路費N.T.1,984元。 (2)出租人甲表示願分擔ADSL網路費用。 (3)出租人甲告知已娶妻生子,有意返回台中購屋。 6、9月19日:(1)承租人乙與出租人甲協議租屋糾紛問題,承租人乙提出下列 要求 =>【1】恢復原合約內容,租屋期限至95年8月31止 ,重新訂立一份無瑕疵合約,並請求出租人甲 履行冰箱及有線電視費用分擔的承諾。 【2】合約至94年12月31日終止,但承租人乙給付 之N.T.8,000元押金充當94年10月和11月之 租金,94年12月之租金視為違約金,承租人 免為給付,並請求出租人甲履行冰箱及有線電 視費用分擔的承諾。 【3】合約即刻解除,給予承租人乙一星期搬家期限 ,定為9月25日前全部遷空並返還租屋,承租 人給付9月部份租金和水電費25 / 30即 N.T.3,750。出租人甲返還押金N.T.8,000元和違 約金N.T.8,000元,以及9月部分剩餘租金和水 電費N.T.950,共N.T.16,750。 出租人甲對於承租人乙的要求全部不願同意,表示歡迎承租 人乙進行法律程序。 (2)出租人提出下列要求 =>【1】合約即刻解除,承租人乙遷出, 出租人返還押金N.T.8,000元與 9月部分租金和水電費。 【2】合約至94年12月31日終止, 由承租人乙已給付部分押金 N.T.4,000元充當10月租金,剩 餘押金N.T. 4,000元於契約終 止時返還。 出租人甲表示希望承租人乙好好考慮再做決定。 7、9月30日:(1)出租人甲因細故與承租人乙發生爭執。 (2)承租人乙致電予出租人甲表示將於10月1日全部遷出,並 終止租賃契約,要求出租人甲返還押金N.T.8,000元。 (3)出租人甲聲明承租人乙違反契約約定,承租人乙必須賠償 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N.T.4,000元。並約定10月3日晚上8 時點交房屋、交付鑰駛、返還押金。 8、10月3日:(1)出租人甲於早上8:44致電表示承租人乙必須於10月1日全 部遷出,並將租屋房門打開以供檢查,諭令承租人乙盡速前 往租屋處將房屋打開。 (2)承租人乙傳送手機簡訊予出租人甲,表示已約好晚間8點點 交並交付鑰駛、返還押金,基於財產保護原則,租屋房門必 須上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3
lne:先承認乙就是你吧....XD 10/03 14:23
lne:另請洽本所法律服務社...打個廣告... 10/03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