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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儒門二審改判5年10個月 ■苦勞報導2006/01/05   「楊儒門連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今天上午楊儒門案經高等法院二審宣判,相較去年一審被判7 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楊儒門是被減刑了。   減刑關鍵就在於案件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高院判決書指出,法院依據刑法第57條斟 酌楊儒門一案,包括考量楊儒門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產生危險或損害、犯罪 後的態度以及相關情狀。   判決書解釋,楊儒門一切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引起一般同情,法院認為,楊儒門犯 罪動機與目的是為了喚醒政府與社會大眾關注弱勢農民與兒童權益,再者,從案件結果看 來,楊儒門使用的手段,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   判決書上寫到,該案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也認定楊儒門犯罪動機並非一己之私,設計使 用的爆裂物,也不是具有殺傷力或高危險性,因此去年準備上訴期間,楊儒門的辯護律師 聲稱關於59條的適用與檢察官有一致共識,而檢察官也稱同意庭上斟酌刑法59條的適用與 否。   此外,前國安會諮詢委員賴幸媛曾作證,台美稻米談判中,白米炸彈事件曾被運用作 為談判籌碼,對幫助我方代表成功獲得美方代表的妥協,有相當效果。二審判決書大幅引 用賴幸媛的證述,顯然也肯定楊儒門案對這一公共事務有正面影響意義。   只是,法院認為,楊儒門製造爆裂物很明白是為了恐嚇公眾,屬於「意圖供自己犯罪 之用」,因此楊儒門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仍須判刑。而楊儒門律師要求交保,也遭審 判長當庭駁回。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08824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