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勞願意做 不得聘外勞
最高法院判決 厚生解僱不發生效力 工會3人有望回復工作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最近一件判決指出,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須解僱勞工時,如外勞的工作,本國
勞工可以做也願意做,雇主不能先解僱勞工而續聘外勞,以保障本國勞工的工作權。
因為最高法院的這項見解,在厚生公司桃園廠工作,擔任工會理監事的徐明光、張金發和
徐熊治,將有機會回到工作崗位,並領到自被解僱到回復職務時的薪水。
徐明光、張金發和徐熊治都在生產橡塑膠的厚生公司桃園廠的製造部門工作。民國90年間
厚生公司以虧損為由,同時解雇了52名本國勞工及12名外國勞工,徐等3人也在被解僱行
列。
徐明光等被解僱時,正基於工會職務處理調薪的勞資爭議,3人因而懷疑公司是趁大量解
僱勞工的機會開除他們,故意非法打擊工會。3人提請桃園縣政府調解沒有結果,乃向法
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徐明光3人獲得主要的勝利,只是回復職務的薪水數額較請求的少
。法院認為,就業服務法許可外勞來台工作,目的在補充國內人力不足,不在讓雇主享受
廉價外勞,當雇主必須資遣勞工時,應先問本國勞工是否願意擔任外勞的工作,以保障我
國勞工的就業權益。
經調查,張金發、徐明光被解僱時,同一部門各有2名和9名外勞;徐熊治被解僱後,工作
由另一名范姓員工代替,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精神,因而判決厚
生解僱3人的契約不發生效力。
厚生公司上訴高院後反敗為勝;二審認為,厚生公司引進外勞,已經勞委會核准,那麼當
厚生公司有虧損時,可以自行斟酌要留用本國勞工或外勞。
徐明光等3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結果又起死回生。最高法院第六庭指出,就業服務法應
優先於勞基法適用。
雇主同時雇有本國及外國勞工,因虧損必須解僱勞工時,若外國勞工從事的工作,本國勞
工可以做且願意做,應先保障本國勞工的工作權,以免有礙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最高法院基於保障國民工作權的精神,將全案發回高院更為審理。
【2006-02-16/聯合報/C5版/大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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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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