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清大的徵選標準是什麼
學校也沒有相關的公告
(一校只有3名額,可能是黑箱作業吧...我亂說的...XD)
想要出去走一走的同學可以去問問看
完整的簡章可以來跟我要
「菁英留學-專案擴增留學計畫」
教育部95年獎助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
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甄試簡章
依據教育部95年公費留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
編印單位: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電 話:02-23565730、23566398、23565799、23565739
傳 真:02-23976980
一、有意推薦之學校請依本簡章申請資格及學校自訂之資格,訂定初審辦法並受理學生申
請。
二、學生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學校辦理報名。
三、薦送學校經初審擇優推薦菁英學生,每校最多薦送三名,須於本案網站「國內大學校
院自行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專案」線上作業系統(網址
http://www.studyabroad.moe.gov.tw) 登錄該三名推薦學生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校配合
措施等資料,於取得註冊序號後,列印推薦學生清冊並彙整學生個人資料一式七份於95年
4月21日至4月28日前函送本部(以學校函送之發文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
「菁英留學-專案擴增留學計畫」
教育部95年獎助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甄試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95年公費留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貳、目的: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獎助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成績優秀學子赴國外頂尖大學
(機構)研修,以提昇國際競爭優勢。
參、本簡章所稱研修領域,指能驅動臺灣長期發展及具國際競爭優勢之領域,並由學校自
行認定(請參依附件三填列)。
肆、申請資格: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校)碩士一年級或博士一、二、
三年級學生,並於被推薦當學期已註冊在學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外國語言能力達本案規定最低標準者(詳如附件一)。
四、在校學業成績優異(以每系所前百分之十為原則),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具體
獲獎事蹟者。
五、未曾或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助金者。
六、須可申請到國外頂尖大學(機構)者。
七、薦送學校自訂資格。
伍、研修機構:國外(不含大陸、港澳地區)頂尖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
陸、預定錄取獎助名額:20至30名,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柒、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
一、當年研修期程不得低於6個月,最高以1年為限。已獲本案獎助即將屆滿1年表現優異
者,得以研修成果於次年度計畫中再次經薦送學校推薦申請本獎助(並以一次為限),個
人獎助期程最長2年。
二、研修方式:包括修讀學分及短期研究。
捌、獎助金額詳附件二。
玖、申請程序:
一、有意推薦之學校請依本簡章申請資格及學校自訂之資格,訂定初審辦法並受理學生
申請。
二、學生依學校初審辦法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學校辦理報名。
三、薦送學校經初審擇優推薦學生,每校最多薦送三名,須於本案網站「國內大學校院自
行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專案」線上作業系統登錄該三名推薦學生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校配合
措施等資料,於取得註冊序號後,列印推薦學生清冊並彙整學生個人資料一式七份於95年
4月21日至4月28日前函送本部(以學校函送之發文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地址:台北市
中山南路五號「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三科)。
四、前款學生個人資料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個人基本資料表(請於線上列印,其中須有正本1份,影印本6份。),並請於個
人基本資料表正本上貼妥學生最近2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光面紙】1張,背面黏
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個人基本資料表正本背面)。
(二)93年6月1日後之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影本。
(三)學士、碩士班生在校成績單影本,成績單上應附修課期間、所修課程、完成學分
及所修課程之成績。成績單上並須印有核發單位之印信與負責人員之簽章,並註明全系排
名百分比;未註明排名或成績資料不全者,不予送審。
(四)碩、博士生須繳交大學畢業證書影本、研究所成績單影本及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研修計畫書,內容含:
1.國外研修計畫摘要,含研修期程。
2.個人傑出表現或參與研究經驗 (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個人受表揚及
獲獎紀錄等)。
3.擬進行研修計畫背景、目的、方法及其重要性。
4.擬前往國外研修學校(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的
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發展之關係。
6.校內初審意見影本。
7.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不超過3篇),無則免附。
8.國外研修學校(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接受前往研修之文件,無則免附。
9.研修學校(機構)於該國之最近公開評鑑排序書面資料及該資料可供查詢之網
址,已洽定指導教授者,另檢附指導教授書面個人資料,包括專業領域、傑出研究表現及
學術聲譽等之得獎名稱(例如諾貝爾獎等),有網站可供審查查詢者請併附填網址(外文
資料請譯成中文)。
拾、審查程序:
一、校內初審:依各校自訂審查辦法,擇優推薦學生,每校最多薦送三名。
二、複審:按薦送學校推薦學生之同一學群、學門,由本部聘請審查委員,就下列條件書
面審查,經評審委員評核成績按各該學群、學門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列表。
(一)申請人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與執行計畫能力。(
占40%)
(二)申請人之外語能力及研修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
占30%)
(三)研修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完整性與可行性。
(占20%)
(四)研修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10%)
三、依前項排序表,提請本部公費留學委員會按各學群、學門推薦學生人數占薦送本獎助
金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乘30名額(總錄取人數為20至30名)及各學群、學門申請人之成績決定
擇優錄取。
拾壹、年支公費之計算及核發方式如下:
一、獲獎生應於預定啟程出國日1個月前,向薦送學校申請同意函,由薦送學校函送本部
備查,並自出國之日起計算年支公費,未送本部備查即出國者,於備查前之使用經費不予
補助。
二、獲獎生取得留學國簽證後,可持護照、簽證文件、國外研修學校(機構)同意函、薦
送學校核發之同意函、領款收據(獲獎生應自行由薦送學校網頁下載)、簽訂完成之行政
契約書第一頁影本、外幣存款帳戶封頁影本,向薦送學校申請出國留學最初3個月生活費
。
獲獎生領取3個月生活費後,未依薦送學校核定時程赴國外研修者,應償還已領公費。
三、薦送學校除依前款規定核發3個月生活費外,應於獲獎生國外研修期間依其檢附之下
列文件,再核發3個月生活費,並於獲獎生出國研修滿6個月後賡續核發尚未核發之生活費
:
(一)支領年支生活費當學期(季)註冊證明正本(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學費收據證
明正本及水單。
(二)領款收據(獲獎生應自行由薦送學校網頁下載)。
(三)支領年支生活費留學期間最近一年護照出、入境日期戳記頁影本。
(四)支領生活費期間之有效健康保險收據影本。
前款各目影印本均須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學費一學年以美金3萬元為補助上限(3萬元以內檢據核實發給,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
為準),不足一年者按比率計算核發,就讀未滿一學期(季),依校方規定退還學費者,其
所退還之學費應繳還教育部。已獲學費減免者不得再支領已減免之學費;核發之學費限為
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學分費。繳費用途不明者由薦送學校函送本部認定,獲獎
生不得異議。
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例如:護照、簽證、機場服務費、健康保險費、書籍費、實驗費、
BENCH FEE、綜合保險費、內陸交通費、論文寫作印繕費、國際學術會議、社團費等,均
已包含於獲獎生年支生活費內,不另核給。
五、獲獎生應於國內開立外幣(例如:美金)存款帳戶,於支領公費期間由薦送學校核
實後,逕行以美金撥入獲獎生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
拾貳、經費請領、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應備齊出國人員之經費請領清冊(於本案資訊網登錄出國人員申請補助經
費額度)及領款收據送本部核撥,最高以一年為期。
二、薦送學校應於當年11月15日前將經費支出結算表及獲獎生學費、生活費等原始憑證
送本部核結。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或不合申請資格經查明者,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完成初審程序者取消複審資格。
(二)錄取者喪失錄取資格。
(三)已領取獎助者,喪失獎助資格,薦送學校需全額繳還獎助款。
二、獲取本獎助者(以下簡稱獲獎生)應於95年8月31日前與薦送學校簽訂「教育部獎助
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行政契約書」。
三、獲獎生於考試時所提書面審查之研究計畫(主題)不得變更。於出國留學前,能提出
具體說明者,其留學國、研修大學(機構)或指導教授,得申請轉換一次,經本部核定後
不得變更。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公費獎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費用,
獲獎生並應即於薦送學校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
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有關追償公費之規定辦理。
四、獲獎生未依其研究計畫及入學許可規定時間前往就讀者,喪失錄取資格。
五、獲獎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6個月者,不得領取本獎學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
六、獲獎生至遲應於96年10月31日以前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
七、獲獎生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60日內返國,並於次
一學期返回薦送學校註冊就讀,接續學業並應取得學位。獲獎生返校就讀時應同時填具返
國報到單,由薦送學校函送本部備查;獲獎生返國就讀取得學位時薦送學校亦應函報本部
備查。
八、獲獎生於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並履
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
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本部。
九、取得本獎助錄取資格後,因留學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教育部獎助國內大學校院選
送學生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行政契約書暨教育部留學相關規定辦理。
十、取得本獎助錄取資格者,應依本部所訂日期參加本部舉辦之留學獎助研習會。
十一、本簡章未盡事宜,提請公費留學委員會審議或由本部決定之。
附件一
「教育部獎助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
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標準
一、外國語文能力證明各項成績之最低標準如下:
(一)英文(以下擇一)
1.托福電腦測驗(CBT TOEFL)成績213分以上。
2.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6.5分以上。
3.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英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
20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二)日文(以下擇一)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日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
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2.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日本語力測驗2級合
格。
(三)法文(以下擇一)
1.法國文化協會駐台代表處法文基礎測試(TCF)TCF3以上。
2.法國文化協會駐台代表處法語鑑定文憑初級(DELF-A1)以上。
3.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法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
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四)德文(以下擇一)
1.台北德國文化中心德語初級考試(ZD)合格。
2.台北德國文化中心德福考試(TestDaF)TDN3以上
3.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德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
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五)西班牙文(以下擇一)
1.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證書(DELE)初級(Nivel Inicial)以上。
2.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西班牙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
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以上。
二、前項外國語文能力證明,以提出擬留學國之語文能力證明為準,如赴英語系國家留學
者,須提出符合標準之英文語文能力證明;若擬前往之留學國家非使用英文、日文、法文
、德文、西班牙文,則申請人得繳交符合前項英文語文能力標準之證明或繳交習修該擬留
學國語文之結業證書或修課成績等具體資料做為能力證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13.97
※ 編輯: jinyang 來自: 140.114.213.97 (03/02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