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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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父棄養 子卻繼承千萬債務
時間Sun Mar 5 01:03:25 2006
父棄養 子卻繼承千萬債務
【記者鄭任汶/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位董先生從小遭父親棄養,被叔叔與嬸嬸帶大,卻在成年之後,久未聯繫的生父
驟然過世,其生父留下了近千萬的欠稅稅款,則由董先生概括繼承。
上午董先生的太太在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該修正民法,把
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改善這樣不合理的情況。
董太太指出,他的先生從小被父親棄養,他們對生父的所作所為,完全不清楚,而在民國
90年的時候突然接到國稅局的稅單,生父積欠了這筆龐大的債務,現在卻移轉到董先生的
身上,董太太表示,在他們知道之後,已經錯過了法定的拋棄繼承時間,就這樣無緣無故
的欠了近千萬。
董太太表示,他們也向國稅局提出已由叔叔、嬸嬸扶養的證明,但由於並沒有正式完成領
養的手續,導致他們必須繼承這筆債務。
對此,黃偉哲指出,根據民法,繼承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由於很多繼
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資產狀況,或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替人作保,最有利的方式是
申請限定繼承,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當債務超出時,繼承
人可不必負責。
而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聲明限定繼承,或兩個月內拋棄繼承,否則,被
繼承人所留下的資產或是負債都必須由繼承人一手承攬。
他說,過去曾經發生多起案例,死者身亡後喪家忙著後事而疏忽,或者長輩去世留下年幼
兒女不知情,導致不少人,甚至幼兒還未長大,就已經莫名背負上一代所遺留下來的龐大
債務,不少人因此走上絕路。
黃偉哲認為,「父債子還」這種現象有違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之原則,因此他已研擬修法,讓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於財產「範圍內
」之一切權利、義務,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將不會有繼承人忘記或不知道該於期限內辦理
而承受龐大債務的問題出現。
【2006/03/0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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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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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
推 biolancer:還蠻有趣的~之前的例外 變成現今的原則 也不無可能~ 03/05 01:50
→ MrSuLST:ex-20051213155513041555.html 03/05 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