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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8  工商時報 MOD是不是媒體? NCC暫時無解 陳依秀/台北報導、林淑惠/台北報導 中華電信經營的大電視(MOD),究竟是否應視為媒體,適用有線電視法「黨政軍退出 媒體」的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十七日開會討論後仍未獲決議,NCC委員會要 求中華電信三天內補齊資料後再進行討論。 NCC發言人劉幼琍表示,該案主要爭議在於MOD該適用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第六條「政府 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者是第七條「政府應 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目前沒有定論。 若依第六條規定,中華電信MOD的傳輸技術不同於以往的有線電視業者,站在鼓勵新 技術的發展上,不應有所限制。但是,若是依照第七條的解釋,就變成不能因為中華電信 MOD的傳輸技術有所不同,在管理上就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採差別待遇,這兩種解釋之間 似乎有所衝突,究竟MOD適用哪一種,委員會仍沒有具體共識,有待中華電信進一步提供 更詳盡的資料後再做決定。 換言之,中華電信必須具體提出說明,證明MOD與有線電視之間的差異性,同時確保 不會受到黨政軍的介入,來說服NCC委員將MOD視為是一種有別於有線電視的新技術,適用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劉幼琍也指出,如果因為有線電視法中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就終止MOD的業務, 顯然與國外正在發展MOD類似科技的潮流有所差異。 劉幼琍指出,國內有線電視普及率高達八○%,MOD究竟可以視為提供消費者另外一 種選擇,或者要受到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範,這兩者之間要如何取得一個平衡,委員會仍 需要再討論,因此委員會最後要求中華電信在三天之內補齊相關資料後,再繼續審議。 中華電信將在三天內具文答覆NCC有關法規遵守、工程技術、服務內容、數位匯流趨 勢、公平競爭、交叉補貼以及消費者權益等諸多疑慮,但也在昨晚表達基本立場,堅持經 營頻道、以及難以在短期內釋出交通部持有中華電四一%左右股權的難處,至於是否放棄 經營自製頻道部份,中華電信表示願意斟酌。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2050901+122006041800472,00.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