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9 中國時報
具同居事實 法官:受家暴法約束
馬瑞君、賈先發/台中報導
楊姓醫師遭陳女控家暴,雖然楊辯稱與婚外情的陳姓女子是「借腹生子」的關係,沒
有實質同居關係,應不構成家暴。不過,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後認為,陳女非人工
受孕而生子,兩人是否簽訂金錢買賣契約與同居關係無關,因此核發暫時保護令給陳女。
另外,由於兩人在去年十二月以前確實有同居關係,楊姓醫師的妻子仍可在六個月的
有效期限內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但必須對兩人是否有婚外情的姦淫行為提出證明。
楊姓醫師與陳女簽下「借腹生子」的協議書,兩人在外同居,但陳女生下孩子後,以
無法忍受同居人長期毆打帶走小孩,並控家暴。
據了解,陳女提出驗傷單、遭毆打的照片,還鉅細靡遺的描述遭家暴的經過,還指楊
姓醫師連為沖馬桶問題,都會一手抱小孩、一手毆打她;也會辱罵她是「妓女」、按她的
脖子打人;就連同居大樓監視器也拍下兩人在拉扯的經過。
楊姓醫師則提出抗告,指兩人是金錢買賣的「借腹生子」關係,所以沒有實質的同居
關係,並非是家暴法中約束的家庭成員;且陳女形體消瘦、皮薄白晰,本身患有家族性遺
傳而平衡感欠佳,容易因輕微碰撞造成皮膚淤青,並非是他毆打所致。
家事法庭審理後,法官認為,兩人並非經過人工受孕方式而借腹生子,而是有婚外情
關係而自然受孕生子,兩人的同居關係當然受家暴法所約束,楊姓醫師無法以「借腹生子
」、「金錢買賣」來規避刑責,因此仍核發暫時保護令。
楊姓醫師的妻子也針對陳女提起妨害家庭的告訴,刑法上規定妨害家庭罪的有效追溯
期必須在最後一次姦淫行為的六個月內提出,若以陳女在去年十二月中帶小孩離去的時間
點來看,楊太太在此時提出仍在有效期間內,問題就在於如何去證明兩人之間的姦淫行為
。
楊醫師借腹生子的事除了有家暴傷害,還有監護權訴訟即將在下月開庭。法院對陳女
的暫時保護令期限只有一個月,法院是否會核發通常保護令,也會傳楊醫師訊問,而楊醫
師的妻子也對陳女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目前也還在偵查。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04190005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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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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