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年憶案是個豐富的案例
顧爾德專欄
聯合報記者高年憶在法庭上拒絕露﹁勁永禿鷹案﹂消息來源,被法庭裁罰三萬元。在﹁匿
名爆料風﹂吹遍台灣之際,此案應是台灣社會思考新聞媒體在公共事務中的權力與規範的
開始。
對新聞工作者而言,保護消息來源這個職業倫理若無法堅守,很難獲得採訪對象信任,採
訪工作也愈見困難。不過,新聞圈外人會質疑:這樣的﹁行規﹂除了保障自己工作便利,
對公共利益是否也是不可或缺的?第四權能超越司法權嗎?
過去台灣並非沒有發生過記者拒絕做證的案例,但法庭並未對當事人進行裁罰。在這次合
議庭裁定理由中,一方面肯定記者有相對的﹁拒絕證言權﹂,但這個權利必須在憲法比例
原則下取得平衡。在現行法律未明確規範下,需視做證內容和是否為公共利益所必要,與
案件是否密切相關而定。
合議庭的裁定理由基本上肯定了記者﹁拒絕證言權﹂,爭議所在是高年憶的證詞是否﹁為
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案件是否密切相關﹂。如果能把上述兩項爭議做為釐清保障記者﹁拒
絕證言權﹂條件的起點,是個正面的發展,甚至能發展出比美國對記者﹁拒絕證言權﹂更
具體的保障。
美國在一九七二年幾件涉及記者作證案例,最後鬧到最高法院。其中包括:肯塔基州記者
布蘭伯茲︵Paul Branzburg︶,引用匿名人士提供製作大麻的方法。大陪審團傳喚布蘭伯
茲作證,他在庭上拒絕提供受訪者身分。另一個著名案例是紐約時報記者柯威爾︵Earl
Coldwell︶在報導中引述黑豹領導人有關武力抗爭的談話,柯威爾後來拒絕出庭為黑豹黨
企圖暗殺總統的指控作證。
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裁定,記者不能拒絕大陪審團出庭作證的要求,主要理由是:上述案例
不涉及新聞事先審查問題;其次,所有人依法均有出庭作證義務,媒體不享有特權。值得
注意的是,在大法官的少數意見書中提到三點傳喚記者出庭的條件:一、合理懷疑記者握
有祇與犯罪證據直接相關的新聞資料;二、除了傳喚記者之外,別其他方法取得這些資料
;三、若缺乏這些資料,案件將無法繼續偵辦。這三點也是日後在記者作證的個案中︵包
括這次高年憶案︶,最常被拿出來做為標尺的。
不過,二十多年來,美國除了伊利諾等少數州,並未對記者保護新聞來源的權利做出明確
的保障,這也是為什麼前兩年美國情報人員普蘭姆︵Valerie Plame︶身分被媒體曝光的
案件中,︽時代雜誌︾、紐約時報記者面臨出庭作證的強大壓力,為了免去牢獄之災,最
後取得消息來源的諒解,曝露他們的身分。
就法律層面而言,如果能以高年憶案裁定文提到的﹁為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案件是否密切
相關﹂,或美國布蘭伯茲案中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的三點要件為基礎,把記者保護新聞來
源的權利具體落實在法律上,將是一大進步;從另一個層面而言,不論是禿鷹案、普蘭姆
案中都都存在著政治人物放話、政治圈內權力鬥爭的一面。
政治圈內的權力矛盾是幫助記者取得消息的重要因素,但媒體如何向社會保證,他們提供
的內幕新聞是著眼於公共利益而不祇是政治人物權力鬥爭的工具?這是媒體自律的更大考
驗,尤其在匿名爆料滿天飛的今天,如何取得閱聽人的信賴成了媒體的重要課題。為因應
這個挑戰,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等重要媒體,從去年開始已經自我要求,減少使用匿名
消息來源,在非用不可的情況下,也要進行更嚴格的查證工作。
第四權的獨立自主運作,一方面要靠法律,同時更要靠自我的嚴格規範。(新新聞
http://www.new7.com.tw )
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999/999-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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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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