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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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Thu May 4 21:08:09 2006
林柏儀案第二次開庭
反集遊惡法 學運社運抗議國家暴力
■苦勞報導2006/05/03
背景
集會遊行法:1988年1月通過,當時為在野黨的民進黨政客曾多次大聲疾呼,要求廢除。
重要事件
1990年代,環保人士高成炎等因違反集遊法等人遭多次起訴,1994年成立「廢惡法行動聯
盟」,並提出釋憲案,但大法官仍認為事前申請等規定不違憲。
2003年,林義雄率核四公投促進會分別至行政院、總統府陳情,進行繞行、靜坐、進「站
」,但警方未有任何的警告、舉牌動作。
2005年,5月,中華電信工會進行警告性罷工,但警方以違反集遊法要求立即解散,變相
破壞罷工。
2005年,7月,反高學費團體在教育部前陳情,五名成員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移送。林柏
儀拒絕認罪遭到起訴。並於2006年4月12日、5月3日開庭。
違憲爭議
許可制:集會遊行活動需先受政府批准(第8條、第9條)
禁制區:部分由主管機關規定為禁制區的地點不准集會遊行(第6條)
拒絕解散:警方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之首謀,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條)
污辱公署: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分裂國土(第4條)
這是每一次抗議都會出現的場景,本來聲嘶力竭的吶喊,忽然在一旁站三七步監視的
警察將大喇叭打開:「XXX,你已經違反《集會遊行法》…………請立即解散!」,為了
擔心被移送甚至被起訴坐牢、罰好幾萬元,只好加快速度、偃旗熄鼓、草草結束。
「這不只是一部可惡的法律,還是可笑的法律,居然還留在台灣。」台灣人權促進會
會長吳豪人這樣形容《集會遊行法》。
明明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集會自由,但《集會遊行法》中,居然規定集會遊行時,
要先將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路線、集合解散地點、及起訖時間,送當地警察機關核
准。吳豪人質疑,警察憑什麼審核人民的訴求?
去年7月反高學費團體至教育部前陳情,有五名成員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移送。其中
林柏儀拒絕向檢方認罪遭到起訴,並於2006年4月12日及今年下午開庭。在中午時,許多
學生社團及社運團體再度至台北地檢署抗議《集會遊行法》。
林柏儀說,為了凸顯《集會遊行法》的荒謬,衝撞違憲的惡法,決定不向檢方「認罪
」,並且希望藉由成立跨社運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司法方面,準備打「飽和訴訟
」,直打到釋憲層級,並推動立院修法。
更令人忿忿不平的是,《集遊法》給予警方過大的裁量權,升斗小民只要一集會,就
立刻招來警方的「關愛」,要求限時解散,但在2003年,林義雄推動核四公投,在所謂的
「禁制區」行政院外繞行、靜坐,還直接逛進社運抗爭的禁地總統府廣場,但警方完全「
尊重」,未有任何的舉牌、警告。
這種雙重標準,讓許多弱勢團體大罵:「我們就只能可憐兮兮地和警察『橋』時間,
求警方通融,以爭取多一點時間,但警察就像蒼蠅一樣沒事就來煩,伺候得不好就直接舉
牌。」
日日春協會理事長王芳萍就說,4月30日的性工作者遊行,警察機關居然還發公文、
打電話要求遊行者不得「戴口罩」,有些性工作者來遊行不想曝光不行嗎,有些人感冒肺
結核想戴口罩也不行嗎?王芳萍說,《集遊法》是國家暴力法令的另一種象徵。
今天中午的抗議,約有50多人前來聲援,不過當抗議群眾吃完反集遊惡法飯團,準備
繞行台北地院時,警方不僅堵住去路,又進行三次舉牌。林柏儀表示,已經提供各社團共
10名領導者的姓名給警方,但警方只宣告辜郁哲、黃佳平、吳豪人等三人。林柏儀說,考
慮安排「漏網之魚」自首,一同被移送、起訴。
今天的審訊,法官裁示5月30日宣判,不過檢察官以林柏儀仍有樂生院等違反《集遊
法》的案子,惡行重大,要求法官不得判緩刑,必須處以有期徒刑。林柏儀表示,「集遊
惡法修法聯盟」將在5月9日下午於同志諮詢熱線召開會議,有興趣聲援的朋友都可以參加
。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1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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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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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
推 plutoty:我找到了~~是吳豪人老師~~ 05/04 21:28
推 jinyang:咳 已經可以預知下禮拜的上課內容了 05/04 21:33
推 NooNoo:我那天才在跟別人討論這件事而已XD 05/0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