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jen:記者有些地方搞錯.... 05/25 20:26
2006.05.25 中國時報
法條跟不上時代潮流 當庭羈押 適法性不無疑義
黃文博/特稿
宋宗儀在辯論終結時,被台南地院合議庭下令當庭羈押,雖然獲得各界喝采,但如果
依國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羈押採嚴格限制的立場而言,是否適法,恐還有探討的空間,司
法院應該要正視羈押權已經跟不上時代潮流的問題。
以美國「宣判有罪」羈押制度為例,是一種預防性羈押設計,目的在預防重大案件被
告,在法院宣判重罪後逃亡。美國法院採取的審判制度是,辯論終結隨即宣判,而且被告
必須強制到庭聆判。
反觀台灣刑事訴訟羈押設計,除三審定讞的羈押,再來就是第一○一條的三項要件,
有逃亡、串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宋宗儀案,依國內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有適法性問題,是在於他被檢察官起訴移審時
,台南地方法院受命法官已經認定無羈押必要,且准予三百萬元交保,羈押原因已經消滅
;再加上法院審理此案的兩年期間,宋每次均準時出庭,因此,在辯論終結後,法官當庭
羈押宋宗儀的唯一理由,就是判決宋有罪的心證已經形成,才採取所謂擔心他逃亡的羈押
理由。但問題是,法官根本拿不出宋可能會逃亡的具體事證,依職權下令羈押,被告有抗
告理由。
宋宗儀案的預防性羈押,也突顯了國內嚴格羈押制度,已經跟不上時代潮流了。許多
重大要犯如伍澤元、陳由豪、朱安雄和槍擊要犯,就是在國內欠缺預防性羈押條款的情況
下,棄保潛逃國外。
從七月一日起,刑事審判將採一罪一罰,如詐欺、恐嚇、竊盜、縱火等,再也不能以
常業犯為羈押理由,這對治安而言,將有嚴重影響。換言之,基於羈押權的修正是司法院
責任,如何召集各界擬定妥善和符合潮流的羈押制度,值得嚴肅面對。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525000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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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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